欧盟商标改革— 《欧盟商标实施条例》和《欧盟商标委派条例》修正文本已发布

2017/06/08发表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7年05月25日,德国慕尼黑

文字:段路平(HUASUN) 审校:孙一鸣(HUASUN)

 

(图片来源:©EUIPO)

 

欧盟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2月24日公布了其筹备已久的商标改革方案。其中,第一阶段修改(内容主要涉及《欧盟商标条例》(EU Trade Mark Regulation))已经自2016年3月23日起开始生效,第二阶段修改(主要以实施条例以及委派条例的形式)实现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

 

2017年5月18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布,欧盟委员会正式通过了《欧盟商标实施条例》C(2017)3224 (以下:新实施条例)和《欧盟商标委派条例》C(2017)3212 (以下:委派条例)。

 

新实施条例是依据《欧盟运行条约》第291条的规定,由欧盟委员会为实施《欧盟商标条例》(EC) No 207/2009(以下:商标条例)中的特定条款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新实施条例结合欧盟知识产权局实践经验,对当前实施的《欧盟商标实施条例》(EC)No. 2868/95(以下:旧实施条例)的部分规定进行了更改。受篇幅所限,本文仅选择其中重要的内容列举一二如下:

 

  1. 优先权:

 

  • 优先权请求的提起时间:

 

依据旧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如若申请人在提交欧盟商标申请时,未主张优先权,该申请人依然可以在提交欧盟商标申请后的两个月内,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起主张优先权的请求。

 

与之相反,依据商标条例第30条和新实施条例第4条,主张优先权的请求必须在提交欧盟商标申请的同时提起,而不得在欧盟商标申请提交后,单独提起。

 

  • 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形式:

 

依据旧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在申请人主张优先权时,需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供一份经由相关知识产权机构(如商标局)认证的在先申请的复印件并附上能够表明在先申请日的、由该知识产权局签署的证书。

 

依据新实施条例第4条,在申请人主张优先权时,仅需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并附上一份在先申请的复印件,该复印件并不需要通过相关的知识产权局认证。

 

  1. 商标图样呈现形式

 

依据旧商标条例第3条,拟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能够以图样(graphic)的形式予以呈现,即使拟申请商标为一个声音商标 (sound mark),该商标也必须能以音乐符号等形式予以呈现。

 

在新实施条例中,商标图样呈现方式的强制性被取消,新实施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只要拟申请商标的呈现形式能够满足清晰、精确、自洽、可外化等条件,从而使得有关当局和普通公众能够以此来判定拟申请商标的保护范围即可。

 

委派条例是依据《欧盟运行条约》第290条的规定,由欧盟委员会对《欧盟商标条例》(EC) No 207/2009的规定制定的一些补充规定。该委派条例,连同新实施条例一起,替代了此前的旧实施条例和《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诉委员会程序规则条例》(EC)No 216/96,新实施条例和委派条例的通过也代表着上述两个旧条例的废止。

 

此次的委派条例旨在加强欧盟知识产权局前相应程序的透明度、效力及效率,并努力使其能够贴近市场实际及使用者的日常需求。为了满足上述目标,该委派条例的条款相较于之前条例的规定而言,具有更高程度的清晰性,法律确定性、灵活性和简洁性。相较于旧实施条例和《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诉委员会程序规则条例》,该委派条例在很多方面都进行了修正。限于篇幅,这里也仅择其要点列举一二:

 

  1. 异议程序:

 

  • 程序语言

 

依据旧实施条例第16条第2款,异议程序的双方可在异议程序开始前告知欧盟知识产权局,双方同意就异议程序选择不同于之前程序的一种语言,在这种情况下,如若异议人之前的异议请求并非以上述语言提起,则异议人必须在其告知官方语言选择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一份异议请求的翻译件,如若该翻译件没有及时提交,则之前的程序语言保持不变。

 

依据委派条例第3条,异议程序的双方可在异议程序争议部分开始前告知欧盟知识产权局,双方同意就异议程序选择不同于之前程序的一种语言。在这种情况下,如若异议人之前的异议请求并非以上述语言提起,申请人可以要求异议人提供一份异议请求的翻译件,申请人需在异议程序争议部分开始日之前提起上述请求。欧盟知识产权局可以为异议人设定一个提交该异议请求翻译件的期限,如若异议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交相应翻译件,则之前的程序语言保持不变。

 

  • 异议理由证明

 

相较于旧实施条例,委派条例中,对于证据的呈现方式更加多元。基于委派条例第7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证明在先权利的证据是一个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且该申请信息或注册信息可以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网上来源获知,那么异议人可以通过告知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述网站信息来满足提交上述证据的要求。

 

需注意的是,这两个条例预计都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上述两个条例在欧盟官方公报中的正式公布及其后续的生效仍然取决于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不在《欧盟商标条例》第163a条第5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所有语言版本的上述两个法案都可以通过以下链接在欧盟委员会“更好规则”门户网站上公布:

 

《欧盟商标实施条例》)C(2017)3224:

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initiatives/c-2017-3224 

 

《欧盟商标委派条例》C(2017)3212:

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initiatives/c-2017-3212

 

我所关于欧盟知识产权局改革方案的总括介绍:

http://www.huasun.org/ipnews/411

 

《欧盟商标条例》修正案全文(英文,HTML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OJ:JOL_2015_341_R_0004&from=EN


  来源:华孙欧洲知识产权网 (www.huasu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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