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诉三星侵权案 一审华为胜诉

2018/01/12发表

 
  11日上午,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了两起“华为”诉“三星”案,两起案件均以华为的胜诉告终。其中201110269715.3号“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 ”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等四被告停止侵权;201010137731.2号“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 ”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三星公司等三被告停止侵权。
 
 
纠纷案件详情:
案件一
案号 (2016)粤03民初816号 
审判组织成员

胡志光(审判长)、祝建军(审判员)、陈文全(审判员)

书记员:周灵均、许逸楠  

原告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

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华为诉称,其拥有大量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享有

的201110269715.3号发明专利权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

方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

侵害其专利权,并在许可谈判中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

和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

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案件二
案号 (2016)粤03民初840号
审判组织成员

胡志光(审判长)、祝建军(审判员)、陈文全(审判员)书记员:周灵均、许逸楠 

原告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华为诉称,其拥有大量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享有的201010137731.2号发明专利权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并在许可谈判中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战回顾:
 
  2016年5月,原告华为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三星公司等被告提起专利诉讼,双方历经一年半有余的攻防交战,最终的判决结果于11日上午在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
 
  华为公司所拥有的两件涉案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其中201110269715.3号“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于2007年4月申请,并于2015年7月被授予发明专利权;201010137731.2号“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发明专利于2010年3月申请,优先权2009.12,并于2014年6月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华为公司诉称,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并在近五年许可谈判中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三星公司辩称,其并未实施相关专利,且原告在谈判中未尽到FRAND义务,三星在谈判过程中无过错。
 
  两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未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是何方过错;二、技术查明和认定问题,三星是否构成以上两项专利侵权
 
  法院认为:
 
  一、双方在交叉许可谈判过错中,三星具有明显过错,华为没有明显过错。
 
  在程序方面,三星在谈判程序违反了FRAND原则,将标准非标准打包谈判,且不接受仲裁,三星没有促成意愿,恶意拖延谈判。华为没有明显过错,虽然在谈判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但及时澄清,未违反FRAND原则。
 
  在实体方面,三星明显违反FRAND原则,华为没有违反FRAND原则。三星及华为在全球的标准必要专利实力相当,且华为在中国的标准必要专利实力强于三星,三星向华为要求的许可费率为华为想三星要求的三倍,背离各自标准必要专利的实际实力。
 
  二、在技术查明和认定问题上,经过技术比对,三星实施了华为的涉案两项专利,且其抗辩理由都不成立。
 
  法院判决,三星等被告停止侵权,但保留庭后达成协议或原告同意情况下被告继续实施专利的可能,且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
 
  IP记者从专利复审委员会官方网站上了解到,三星曾于2016年06月21日就以上两件涉案专利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月12日发布审查决定,维持涉案201110269715.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并于2017年4月24日发布审查决定,维持涉案201010137731.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三星在专利复审委的连连碰壁,使得其不得不在诉讼中直面华为的专利侵权控诉,也是其最终失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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