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被判无经典飞人商标使用权

2018/03/21发表

  
     【世界企服||国标企服3月20日讯】Nike公司由费尔.奈特在1964年以500美元创立,自从公司创立以来知名度一路飙升,无论是衣服还是鞋子,销量都逐年增高。众所周知,1984年,21岁的迈克尔.乔丹在NBA中被芝加哥公牛队选中。而就在这不久之后,耐克便以5年250万美元的价钱签下乔丹,并在1985年为其推出第一代Air Jordan篮球鞋。
  这款鞋,一经上市销量便飞速增长,可是此时Air Jordan虽然销量很好,却并没有一个真正适合它的商标,直到1988年,第三代 Air Jordan球鞋首次使用飞人标志,从那以后,这个商标才被沿用到Jordan的各个品牌,正式与耐克原有的商标区分开来。现在,Jordan每年为耐克赚取收入超过30亿美元。
 
  就在耐克Jordan发展的如鱼得水的时候,2015年,一位来自纽约的摄影师雅各布.伦特米斯特突然将耐克告上法庭,理由就是,这名摄影师认为耐克的飞人商标与其曾经拍过的一张飞起扣篮的图片,相似度极高,他状告耐克侵权。
 
  事实上,当年耐克公司确实用过这张图片,还给了150美金作为使用两次的费用。不仅如此,耐克的飞人商标也确实是模仿这张图片设计出来的。当时耐克对于这一举动也付给了摄影师1.5万美元,可是仅仅是使用费用,并没有买断这一照片。如今照片拍摄30年后,摄影师却针对这个商标,将耐克告上法庭。
 
  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法庭最终判决耐克侵权不成立,并驳回伦特米斯特的诉讼。依据是,这名摄影师确实有图片的版权,然而他并没有垄断这张图片的所有形式,飞人商标是耐克依据照片开发创立出来的,并没有直接使用图片。所以,最终结果是耐克胜诉。
 
  在此,悟空财税专家提醒大家,版权,又称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耐克用的是摄影师的原图来制作商标,那么就会涉及到侵权问题,将要付给摄影师巨额的赔偿。
 
  “这个事件也给广大中小企业家敲响了警钟,版权要重视,版权问题不可小觑。”悟空财税专家表示。(悟空财税海淀分公司 贾小凤撰稿)
 
 
      原标题:国标企服|| 乔丹被判无经典飞人商标使用权
 
      来源:搜狐号   新华通讯社北京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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