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于北京时间9月20日上午10:00举办了“美国专利无效专题”网络研讨会,希望通过讲述非相似的现有技术、美国专利局双方复审程序的最新进展等内容,给中国企业带来启发和帮助。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高焕勇主持了本次研讨会。 (扫描二维码 观看精彩回放) 首先,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华盛顿特区办公室律师黄新员以“非相似的现有技术”为题进行演讲,黄律师先介绍了非相似的现有技术的背景是基于显而易见性的驳回,随后分别介绍了对相似现有技术和非相似现有技术的要求。详细讲解了判断一个现有技术是否相似的两项测试方法,内容包括其一:该技术是否来自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二:该对比文件是否与发明所涉及的特定问题“合理相关”等。在相同技术领域中黄律师指出其争论的焦点往往是如何定义这个领域的范围,并通过详细讲解专利局两个上诉案件Ex parte Taskinen案、Ex parte Brennan案来解释如何确定适当的技术领域。
在对合理相关性展开讲解时,黄律师指出,为了达到“合理相关”,该技术必须在发明人考虑有关问题时能“合乎逻辑地引起其发明人的注意”这是判断合理相关的一个主要的原则,而此时争论的焦点则是待解决问题的定义和范围,并且审查员将试图以符合现有技术对比文件中的内容来定义问题及其范围,通过Donner Techology,LLC v. Pro stage Gear,LLC,Appeal.No.20-1104(Fed.Cir.Nov.9,2020)案例来详细论证,最后总结出三个实务技巧:想办法缩小技术领域的范围、确定专利分类中的差异和确定发明人所解决的问题等,黄律师表示在撰写专利时就可以使用这些技巧来排除一些将来可能会出现的现有技术。
随后介绍了法案建立的两种程序为双方复审程序(IPR)和授权后复审程序(PGR),并介绍了二者以9个月为临界点之间的区别。在讲解双方复审的简介和时间表时,邱律师指出双方复审的时间程序分为两个阶段,一为立案阶段,二为立案后的审查阶段。对于Director Review程序,邱律师表示这个程序是在2021年建立的,并由最高法院的United States v. Arthrex, Inc.案例而产生。
其后讲解了两种程序IPR、PGR建立后的改变和最新趋势,主要有限制PTAB拒绝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解决滥用批准后程序的问题和促进罕见或新的法律问题的一致性等。邱律师还结合案例讨论了专利审查委员会以自己的自主裁量权来拒绝立案的一些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parallel litigation、serial petitions、previously considered arguments。最后讲解了美国双方复审程序和美国专利审查委员会更新的动态并做出总结。 主题演讲结束后进入答疑环节,线上观众积极踊跃的提出在专业领域所遇到的问题,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华盛顿特区办公室律师黄新员、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硅谷办公室律师邱方舟,纷纷回答了观众提出的专业性问题,解答了观众的疑惑,受到大家的一致感谢。至此,本次网络研讨会顺利结束。今后,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还将举办其他主题的网络研讨会,欢迎大家参与。 本次研讨会作为首都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基地系列活动,由中关村科学城管理委员会海淀园主办。今后,相关国际交流活动将持续开展,您可关注公众号“知识产权家”获取最新活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