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篇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推出“2021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88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涉书证提出命令裁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0)粤03民初5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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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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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申请人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出书证的,应明确其主张的待证事实。法院审查“书证提出命令”的必要性时,可考虑以下因素:1.申请人是否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2.该书证是否属于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3.该书证指向的内容是否为待证事实;4.该书证是否对待证事实的查明产生重要影响;5.该待证事实对裁判结果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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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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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株式会社MTG
被申请人:平阳县祥正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祥正公司)、深圳市新美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美辰公司)
申请人株式会社MTG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祥正公司、新美辰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株式会社MTG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祥正公司、新美辰公司提供记录被诉侵权产品在互联网上销售情况的全部电子数据,记录被诉侵权产品在线下进行销售情况的真实账簿账册以及销售合同、发货单、发票等,以及记录被诉侵权产品成本和销售利润的真实账簿账册,模具和原材料采购合同、发票等。理由是 :被诉侵权产品最迟于2017年下半年开始大量出现于阿里巴巴及淘宝电商平台。申请人自2017年11月起在平台进行大量侵权投诉,但被告在相关链接被删除之后又立刻推出新的链接继续销售。在侵权链接删除后,申请人客观上难以取得后台销售数据,该数据为被申请人所掌握,因此申请人请求法院作出书证提出命令。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书证提出命令发表了意见,被申请人祥正公司否认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被申请人美天辰公司因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诉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查明 :申请人从被申请人美天辰公司处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产品销售链接显示了产品外包装的照片,盒子中间显示“EMAYO”,无产品照片。聊天记录显示,美天辰公司店铺向申请人发送了与被诉侵权产品图片一致的产品图片。申请人在淘宝等平台投诉“EMAYO”面部肌肉锻炼器产品侵权,链接多达108个,投诉结果均为“卖家申诉不成立”或“链接已删除”。祥正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申请注册“EMAYO”商标,商品/服务类别为21类“化妆用具”等。案外人周某于2018年1月12日在日本申请注册“EMAY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运动用具、训练用具、肌肉训练器具”等。深圳中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协助调取证据的函》,调取二被申请人的阿里巴巴店铺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上架时间、销售数据、产品图片,并附产品链接、商品编号及投诉编号。阿里巴巴公司提供了投诉资料及祥正公司的阿里巴巴店铺近三年销售数据。
深圳中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披露的书证为记录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成本和销售利润的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以及反映该内容的电子数据,符合法律规定的书证的客体范围。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且符合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情形。申请人主张祥正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事实依据。根据交易习惯,上述书证为被申请人所控制。本案诉请赔偿金额合计320万元,根据申请人2018年投诉记录显示的月销量,可估算祥正公司侵权获利超300万元。而根据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近三年销售记录,祥正公司的订单总额约45万元,新美辰公司的订单总额为4889元,与前述估算金额差距较大。涉案书证指向两被告侵权获利的待证事实,对本案赔偿金额的计算具有重要影响。因阿里巴巴公司无法提供三年前的销售数据,且被诉侵权产品在多个店铺、多个平台销售,其真实销量和销售利润均由祥正公司所掌握。如祥正公司不提供涉案书证,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及利润情况将难以查清,侵权获利是否超过法定赔偿限额也将难以确定。因此,涉案书证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及裁判结果具有重要性。
综上,深圳中院责令祥正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前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记录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及利润等情况的真实账簿、合同、发货单、发票 ;记录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及利润等销售情况的电子数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推定申请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典型意义
本案系深圳法院首个知识产权诉讼“书证提出命令”裁定,亦系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事项之探索完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相关的典型案例。
本案通过“书证提出命令”有力遏制了恶意侵权、逃避制裁行为,平等保护了中外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彰显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