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推出“2021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88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涉“凯声听故事”口述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浙0192民初1761号
二审案号:(2021)浙01民终2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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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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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并非是指对物质世界材料的汇编,而是对信息的汇编。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只能体现在对既有信息的选择或编排方面,而不能体现在该信息的产生或来源方面。如果汇编者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方法在被他人用于相同范围的信息时能获得相同结果,说明发生了思想与表达的混同,则该汇编结果不能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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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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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河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河马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凯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凯声公司)
河马公司为“HeyMom养育研究所”品牌的经营者,其在2017年于“千聊”平台上推出了“儿童专注力,轻松做学霸”节目。凯声公司经营的包括“凯叔讲故事”App、“凯叔讲故事”微信公众号、“凯叔同学”微信公众号、“凯叔优选商城”等,销售儿童内容、亲子课程、儿童用品等产品及服务。2017年10月17日,河马公司与凯声公司签订《训练营合作协议》,就“训练营-培养孩子专注力”课程开展合作,最终在凯声公司的平台上投放《玩出专注力,轻松好成绩》。二者合作期间,凯声公司制作了另一同类型儿童专注力训练课程《跟脑科学家提升专注力》,讲师为林思恩。河马公司认为,凯声公司利用在与其合作期间接触并知晓的相关课件、练习册、视听资料等文件,未经其许可,创作改编作品《跟脑科学家提升专注力》,侵犯了其对口述作品《玩出专注力,轻松好成绩》享有的改编权。此外,凯声公司作为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采用与推广河马公司课程基本相同的宣传文案推广自身课程,其行为已构成对河马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河马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凯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并停止销售涉案侵权课程,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36190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首先,汇编作品并非是指对物质世界材料的汇编,而是对信息的汇编。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只能体现在对既有信息的选择或编排方面,而不能体现在该信息的产生或来源方面。如果汇编者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方法在被他人用于相同范围的信息时能获得相同结果,说明发生了思想与表达的混同,则该汇编结果不能受到保护。其次,口头表达只有达到了一定长度和复杂度,才有可能融入个性因素;只有句子与句子关联起来,作为一个整体能够充分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并反映作者的个性时,才可能构成口述作品。最后,在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可以采用四步检验法,首先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而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其次,按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规定,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应予以保护。再次,落脚于作品中具体表达,还应剔除完全不同的表达。最后,对于权利人在他人作品基础上经过演绎创作产生的作品,先需要判断演绎作品的独创性所在、演绎作品不同于原作品新的表达,再就被诉作品和权利人作品中由权利人创作的独创性部分进行比较,从而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凯神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凯声公司立即删除被控网络课程推文,就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河马公司50万元,并驳回河马公司的著作权侵权诉请。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判决明确了汇编作品、口述作品的独创性要件,同时指出在线教育机构在创作录制课程前,应当对课件、授课人口述内容、摄制制作模式等有清晰的著作权意识,区分好据以演绎的原作品、课件文字作品、授课人口述作品以及录制成品之间的关系,界定好职务作品范围,通过合同等书面方式明确各自权利边界,以明确在线教育机构使用前述作品的方式、权限、区域、模式,以及是否存在再许可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