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区别于普通商标的优势是什么?

2012/06/04发表

  中国驰名商标是由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目前有权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部门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明确:“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概念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成员国应承担对驰名商标予以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约定俗成的称谓。

  “驰名商标”在签字国中都能受到一定的特殊保护,如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就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不予注册并严禁使用”(同时第十三条也规定了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认定驰名商标能使企业的商标得到普通商标所不具有的某些特殊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此看到,驰名商标可以享受一定范围的跨类保护,而普通商标只是相同或类似商品间受保护、跨类不受保护。驰名商标则有以下优势:

  驰名商标所有人能依法阻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自己的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同样能依法制止他人在自己没有注册的商品类别上使用与自己的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而对以上两点普通注册商标则无权禁止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

  一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商标所有人可以阻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进行登记。但是,对被认定前已经存在的与驰名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驰名商标所有人无权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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