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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MWieser@wbetal.de德国专利无效法律程序是否有变更?
在德国,侵权与无效性是有严格区分的(分开判断原则)。一项产品或方法是否侵犯了德国专利或一项欧洲专利的德国部分,应由民事法庭决定。因此,主审侵权的法院是地方法院(初审),高级地区法院(二审)和联邦最高法院(提审)。相反,对专利有效性问题的决定完全在于联邦专利法院(初审)和联邦最高法院(二审/上诉)。由于这种区分,专利无效不能用来作为侵权诉讼抗辩。由于侵权诉讼法院并不能真正将专利无效化(法院受德国专利商标局授权行为的约束),被控侵权人必须另行向联邦专利法院提起一项单独的专利无效指控。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诉讼可被搁置,只有在专利的效力问题得到解决后才能继续。
如上所述,宣布专利无效的诉讼通常与悬置中的侵权诉讼并行。此外,任何人均有权提起无效诉讼。如果诉方或应诉方的居所和营业地均不在德国,就需要在德国指定代理人。
在无效程序中,双方的代理人通常是专利代理人而非律师,因为专利代理人更加熟悉相关技术事务和法律术语。然而,如果侵权诉讼也在同时进行,建议由专业律师负责侵权诉讼,专利代理人负责无效诉讼,且两方互相协助,因为无效诉讼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侵权诉讼的进行。
在二审中,无论有无悬置中的侵权案件,双方都应同时采用专利代理人和专业律师,因为既需要依赖专利代理人的技术知识以便解读技术专家的意见,也需要专业律师来处理程序性问题,以及与高度专业的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庭成员取得共识。
在一审中,联邦专利法院的几个无效审议会召开专门会议,指定五名审判法官,其中一名主审法官和一名助理法官负责法律事项,另外三名法官具备技术专业资格。需要明确的是,在德国法院系统中,联邦专利法院是唯一拥有专业技术法官的法院,并且技术法官均为拥有科学或工程学的完整学术训练、受终身任命的法官。目前,联邦专利法院的专业法律法官和技术法官各有约60名,均只审理知识产权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规则不同,联邦专利法院审理诉讼时并不仅仅考虑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事实。法庭可依职权主动调查,不受双方提供的证据约束。然而,诉讼双方均有义务协助澄清事实。
启动无效诉讼的方式是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交起诉状。应该指出的是,只要争议中的专利仍然在公告异议期内(在德国/欧洲专利公告后3/9个月)或异议(上诉)诉讼仍在进行中,无效诉讼不会被受理。在受理诉讼的情况下,受理文书送达被告一个月内必须复函。如果被告未能遵循该程序,法院可能在没有口头审理的情形下下达判决。而且,法院可能采纳原告的事实陈述。如果被告按时履行程序,法庭将依职权充分调查事实,且必须在口头审理的基础上下达判决。根据2009年10月1号生效的法律修正案,知道口头审理结束之前,都可提交新的证据和请求而不用担忧任何法律后果。
如果法庭裁定不受理无效诉讼,该裁定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换言之,任何第三方始终可以就同一专利提起无效诉讼。但反过来,如果该专利被宣布部分或全部无效,该裁定具有对世且可追溯的效力。无效声明将进入专利注册记录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布。
联邦专利法院就无效诉讼所作的判决,可在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将选出5名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
目前,上诉事项不论在法律和事实方面都不受任何限制。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上诉法庭,对专利无效上诉进行事实和法律两方面的审查。当事双方均可提交一审中未审理的新事实和证据。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案件采取一切认为必要的调查措施。由于联邦最高法院没有大量的专业法官,几乎每件诉讼都需要技术专家出具书面建议,从而导致上诉程序的进一步拖延。由于越来越多的上诉积压在联邦最高法院,加上随之积压的专利无效程序,至今积压的专利上诉程序最早已经可以追溯到4至5年前的案件。
鉴于上述情况,最近修订的德国专利法加入了关于无效诉讼执行的新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所有2009年10月1日起提交的无效诉讼,修订内容旨在解决上述问题,并采取措施以便简化并加快一审和二审的无效程序。
修订如下:
a) 仅评述法律观点
今后,联邦最高法院不再作为二审法院审查关于案件的事实问题,而将专注于争议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将受限于联邦专利法院所认可的事实,而后者可依赖其技术专业法官的特长。
鉴于目前对上诉权并无基于一审的限制,未来将可能对此进行限制,换言之:
1.案件本身违反联邦法律的情形,特别是具有基本程序缺陷的情形,例如:对于裁定未出具任何解释,无效审议会包含并非其成员的人,等等;
2.联邦专利法院用于审理的事实和二审采纳的新事实(可受理)能够导致不同裁决的情形。作为规则,初审判决应该是最终的;
3.对于联邦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将会减少,待审上诉量也将下降的可能性,我们表示怀疑。
对于可受理的上诉,法院将不再需要技术专家,因为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只在一审收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审查法律观点。如果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联邦专利法院判决时对相关事实和证据的考虑不够充分,它很可能将案件发回重审,而不是自行采证。
b) 联邦专利法院口头审理须知
为了简化一审诉讼,联邦专利法院未来将在口头审理前向当事双方发出通知,告知审理涉及
的事项,以便双方仅仅专注于那些无效审议会认为对程序和专利的效力认定有意义的事项。
c)新事实和请求的归档时限
除上述通知外,联邦专利法院还可能对提交新的事实或请求规定时限。事实和请求如不按
时提交,可能将被联邦专利法院退回,尤其当以下情况出现时:拖延可能导致口头审理延期,当事方未能提供合理的理由,或当事方已被告知可能的法律后果。只有当另一方当事人或法院接受时,逾期提交才可能被认可。需要指出,已在一审驳回的事实和证据,上诉程序将同样不会采纳,除非一审的驳回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
因此,逾期提交或将证据保留至二审将不再是一种可行的诉讼策略。鉴于上述情况,双方有
必要在一审最初就展开全面的攻防战,最晚不得超过无效审议会规定的驳回时限。在近期关于新法可能对诉讼策略造成何种影响的讨论中,律师们认为,专利权人(被告)将倾向于提交大量的辅助请求,以防止晚提出的请求被撤销。
未来值得观察的是,律师和法官各自将如何针对原有的法律解释相应的修订条款,并将其付诸实践。无论如何,我们认为,这些新纳入专利无效程序的措施,将帮助简化和加快联邦专利法院的一审程序和联邦最高法院的二审程序,从而进一步提高德国专利系统在世界上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