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决战结果仍是谜

总第59期 文 李雪 China IP发表

                            

 

                            

     2011年12月29日,守候在北京国际商会大厦5楼,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庭审外的不仅有记者,人群中企业的代表和供应商也在等待。会场内,广州药业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双方律师团及企业代表团正在“决战”。记者长达五个多小时的等待,其结果也并非出乎意料。

  2011年12月29日晚,加多宝集团在给记者的公开声明中称,根据《中国国际及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当诚信合作,进行仲裁程序(第7条):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不公开进行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在此次“决战”之前,王老吉商标之争由来已久,1997年2月12日,广药集团注册申请了王老吉商标。随后,羊城药业与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鸿道集团取得了独家使用“王老吉”红罐生产销售使用权。合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有效期15年。2001年续签合同,有效期共计 20年。2005年,广州王老吉进行重组,引入了香港资本入股同兴药业。开始生产绿色包装的王老吉。合同续签后,王老吉“红绿”之争从未间断,而此次仲裁的结果有望成为一锤定音。

  仲裁仍旧是谜

  近两年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集团因王老吉商标使用权期限的纠纷明争暗斗,相互较量多个回合。而随着合约期限的所迫,双方走向最后一步也属意料之中。从近期红罐王老吉的广告中也明显看出加多宝欲让普通消费者区分红绿王老吉的区别,在广告中特别强调了红罐王老吉,“认准加多宝出品”。

  在双方决定将通过仲裁一锤定音的消息传出后,“王老吉”就再一次成为媒体紧追的目标。而在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庭前一个月,广药集团与加多宝集团的态度也各自延续以往,广药集团继续高调,公开双方矛盾纠纷的核心--续签合同,而加多宝集团则如往常一样低调的拒绝对此事做出任何回应。

  加多宝在其声明中也明确表示:“在仲裁裁决尚未作出之前,我们不准备就本案有关的问题发表任何解释性言论。最初这一决定,对鸿道公司来说是一件非常艰难的选择,相信能够得到你们的理解和支持。”相反,广药集团市场部部长倪依东则表示:“广药集团是主张以透明公开的方式审理此案,但是应另一当事人鸿道集团的要求,此案被定为非公开审理。”

  据记者了解,按照仲裁法的规定,非公开审理的案件,仲裁开庭是不公开的,其仲裁结果也不会对外公布。如果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那么裁决一旦作出,就产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虽然仲裁的结果不得而知,但从双方多年的交战来看,其结果无外乎--如果广药集团获胜,顺利拿回未来十年的罐装和瓶装王老吉商标,广药集团踢“加多宝”出局,自己的销售有望大增。如果“加多宝”胜,对广药来讲意味着继续将王老吉品牌“贱租”,即便到了2020年,也只收到530多万元商标费。但从数据上看,去年“红罐王老吉”的销售已达到160多亿元,如果按照利润率20%来计算,利润达32亿元,因此,更多人愿意相信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和解。

贿赂续签是否有效?

  1997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的母公司鸿道集团第一次就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签订了合同。3年后双方签订了第二次合同,将合同有效期延长到2010年。而在合同存续期间,时任广药集团副总经理的李益民先后三次收取香港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共计300万港元的贿赂。随后,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分两次签署了补充协议,王老吉商标租期最终延长至2020年。收受贿赂行为被揭露后,李益民因此获刑,陈鸿道保释外逃至今仍未被抓捕归案。因此,在贿赂情况下续签的合同是否有效,成为此次双方博弈的重点。

  双方在庭审中的最大争论在于原广药集团副总经理李益民受贿后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广药集团认为,按照李益民后续签署的补充合同,加多宝集团付给广药集团的商标使用费,从2000年的450万元增加到2011年的506万元,每年浮增8%-9%。即使到2020年,商标使用费年租金也仅为几百万元,而王老吉品牌估值1068亿元,广药集团认定此合同导致该公司受损至少3亿元。除此之外,广药集团认为,王老吉品牌在中国已经存在了185年,属于广州市国资委的资产,广药集团是这个商标的具体所有者,贱租的商标所带来的巨额利益损失已经涉及到了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必须“声讨”商标使用费。

  从此次的博弈重点来看,因贿赂而续签的合约是否有效成为关键点。本刊记者向律师了解到,因贿赂而续签的合约是否有效需要根据民法,尤其是《合同法》加以观察。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4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及《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假设广药集团的确拿出证据证明时任广药集团副总经理的李益民收取香港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共计300万港元的贿赂之后,其续签的合同损害了广药集团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4款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及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2款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中的“第三人”均不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照此理解,本案中李益民和陈鸿道即使有恶意串通之行为,但其损害的是合同当事人之一(即广药集团)的利益,并非“第三人”的利益,不能以此认定合同无效。但也有人认为,相对于具体的签约执行人或对签约有影响力的人(即本案的李益民和陈鸿道),合同当事人就是第三人,照此理解,《合同法》第52条第2项就有适用的余地。

      即使按第二种理解,广药集团也必须证明贿赂导致了其利益受损害,续签当时确定的商标许可费是否合理将成为争议焦点。本刊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袁真富律师,他表示:“很多时候,对于以固定数额计算而非以提成比例计算的商标许可费,到底是高了还是低了,在签约当时很难判断,有时只有依赖事后评判,但事后评判能不能作为评价当时商标许可费是否合理的依据,显然也会存在疑问。在2009年,王老吉红罐的销售额据说有100多亿元,看起来几百万的商标许可费是低了,但是,假设2011年王老吉红罐的销售额只有2000万元,那么,这500万元左右的商标许可费可能就高了,由此可见,固定数额的商标许可费合理与否,不能仅仅从被许可人在签约后的销售额多少(尤其是现在争议发生时的销售额多少)来衡量。可能要回到续签当时,以王老吉商标许可费可以参照的标准来衡量。”

  警惕“断头许可”

  在此次仲裁结束后,双方透露出的消息均表明了各自的立场,广药集团听从广州市政府的安排,并未接到和解的指示。而加多宝也认为:“鸿道集团将会一如既往地致力于民族品牌的建设,有信心继续把王老吉推向世界,我们将不断推出新的产品,以回报社会的多元化需要。我们有信心、有理由相信仲裁机构会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虽然双方都各自坚持,但旁观者则认为,和解是双方利大于弊的最好结果。而是否和解,关键在于双方的利益能否达到一个相对均衡的位置。广药集团握有商标权,而加多宝公司又具有丰富的品牌运作经验,两者继续合作无疑是一个双赢的局面。大多业内人士认为,适当调整商标许可费将是达成和解的方向,而且如果双方不考虑并购的话,这几乎是当前双方达成和解的唯一选择。

  “如果续签的商标许可是否有效,继续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对加多宝而言具有更大的市场和法律风险,因为加多宝几乎完全依赖于王老吉红罐的市场销售。”袁真富律师表示。

  与王老吉品牌之争窘境相似的中国企业已不在少数,王老吉现象再次将商标“断头许可”的风险暴露无遗。所谓“断头许可”,就是商标权利人商标许可期满后不再续签许可协议。商标专利版权不一样,它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沟通的桥梁,消费者借助商标赖以反复识别商品和延续购物体验。“断头许可”将让被许可人的前期市场投入和商业声誉投入都付之一炬,甚至“为他人作嫁衣裳”,让权利人或后来的被许可人不劳而获地接续前一被许可人打拼出来的市场份额。因此,严重依赖别人商标作为自己经营支撑和营销支持的企业,必须了解商标许可的利与弊,避免“断头许可”带来的巨大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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