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周刊二百一十一期 商标国际化的障碍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周刊推荐
这里要提醒一下中国企业,预防商标国际抢注,得小心你的竞争对手、经销商或代理商。除了职业注标人,中国企业的商标在境外被抢注的情形,很多时候发生在国外经销商或代理商,或者竞争对手身上,因为他们最了解这些商标及其注册状况,最熟悉的朋友可能摇身一变就成了自己的敌人。
其实,比起专利的国际申请而言,商标的国际注册并不那么昂贵。而且,面对全球众多的国家或地区,并不一定都需要进行商标注册。一般来说,商标注册跟着市场走,产品现在的制造销售地及可预见未来的出口国、制造地国、商标授权地区,都是应该申请商标注册的首选区域,特别是在那些仿冒严重的国家,更是迅速注册的优先选择。
[阅读全文]

 

 

 

 

 
 热点要闻
 
 
 
 本刊推荐
 
   文/王洁岽 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于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能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商标侵权犯罪的问题,实践中虽仍存在一些争议,但同时也已存在大量肯定性的裁判先例。我们认为,证明商标侵权行为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等商标侵权犯罪。将证明商标列为上述罪名的犯罪对象确有必要,应明确将其纳入刑法保护范畴。具体论述如下。
 
   文/孙平 国家知识产权局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孙洁 国家知识产权局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
因为专利代理人都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考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应属于专利领域的专有人才,所以应当采用专利代理领域通常应达到的水平,即专利代理的合理注意义务。所谓专利代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是指主要看其他专利代理人处于接受委托的专利代理人的相同情况下,会做出相同的行为还是不同的行为。如果做出相同的行为,则可以推断代理人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不承担责任;否则,应当承担责任。
 
   文/石必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本刊专栏作者
在专利授权确权审判实践中,认定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和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支持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笔者在前文中已经讨论了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可以补充提交证据和如果真伪不明应当由谁承担不利后果这两个问题,在本文中将继续讨论另外两个问题:公开是否充分或是否得到支持应当证明到什么程度;举证责任如何在当事人之间转移。
 
 IP实务
 
 
 
 
 
 
推荐好友 邮件订阅   2013.10.31
 
我们的产品
 
 
进入首页        退订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中国知识产权》出品
 
 

会员留言


只有会员才可以留言,请 注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