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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何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陆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凌宗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事实上,对位置装潢的法律保护在理论上涉及对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中特有性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也将丰富特有性的理论内涵。即特有性的认定亦可以予以位置性的考量,“特有”并不要求特定的装潢必须在商品的所有使用位置均具有显著性。如果被告的使用行为仅限于特定的位置,那么虽然原告主张的装潢在某些位置尚不具有显著性,但只要相对于被告使用装潢的位置已经获得了显著性,我们仍可以认定该装潢在特定位置具有特有性,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文/杨振宇 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春宝 国家知识产权局生物制品处副处长
了解美国专利保护期限调整规则对于进军美国市场的中国制药企业或者为专利药或仿制药生产商提供原料药的中国公司都很有必要。由于专利保护的排他性及由此带来的高收益,对医药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理解美国专利期限调整同样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将通过比较和分析近期出现的B类延迟专利期限调整的司法分歧,让各界人士更好了解美国专利期限调整的规则和动向。
文/聂士海 China IP
邹美香认为,目前我国已成为专利申请大国,存量专利数额巨大。从整个中国的技术市场现状来看,专利的交易价值和国际接轨还有较大差距,国内对于专利技术价值的认可,实际上还处在一个提升的状态。因此,专利拍卖作为常规技术转移模式的有效补充,对于促进批量存量专利向企业和市场的流转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天津药物研究院拿出自己的专利进行拍卖,实际上就是想探索一下技术转化的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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