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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袁真富博士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本刊专栏作者
2003年7月9日,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提出了“星光大道”商标的注册申请,用于第41类的“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项目上。央视随后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异议,理由是:“星光大道”属于“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法院最终认为,央视提供的现有证据只能表明,其“星光大道”栏目开播于2004年10月9日,晚于星光公司申请星光大道商标的申请日。相反,星光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03年就已经将“星光大道”作为青年演员表演大赛的相关名称及标识进行了使用。因此,恶意抢注理由不成立。相比之下,中央电视台感觉自己才是“为他人作嫁衣裳”的苦主儿 。
文/鲁周煌 China IP
随着市场的不断升温,有关金骏眉的商标之争从未中断。自2007年,当地茶商开始先后进行“金骏眉”商标的注册申请,而时至今日,商标归属仍未有定数。随着全国各地纷涌而来的山寨茶厂,没有商标保护的“金骏眉”还能“裸奔”多久?多年的商标之争,市场和大量媒体越来越多地将“金骏眉”作为产品名称使用,一旦被确定为商品通用名称,虽然在司法上阻止了竞争对手正山公司的商标注册,却也意味着一个如此珍贵的当地品牌可以被全国共享。一个曾经带动了当地经济、填补了红茶高端品牌的金骏眉,会以如此结局收场吗?许多专家们也给出了自己的意见。
文/桂佳 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对于视核心技术为命脉的企业来说,为其制定一套完善和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为重要。在考虑完善保护机制时,企业应充分考虑所在行业的特殊性,制定一系列符合商业运作模式的体系。这套体系应不仅具有可操作和实施性,还应能够起到对核心技术的有效保护作用,且这套体系还应相对较全面,能够涵盖从知识产权取得与维持、制度与流程、检索与分析、交易与谈判、研发与货币化、融资与权利质押、风险与预防、纠纷与解决等方方面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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