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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晓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在先公开不破坏专利新颖性,即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虽然在其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但却依法不因此丧失新颖性。根据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不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而所谓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已为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如果同样的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则该发明创造一般会被认定为缺乏新颖性。
文/ 冯 明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技术部、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邓佳佳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研究院、产品开发工程师、熊小荣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研究院、知识产权经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新技术、新业务会不断的涌现,电信运营企业技术研发的方向会越来越广,其申请的专利也必然越来越多,如何确定专利申请的方向,如何提高专利保护的质量,如何保证专利与企业发展诉求的一致性,值得去研究和探讨。本文从电信运营企业专利保护的基本特征出发,分析电信运营企业专利申请的主要类型及不同专利申请角度的相应策略,并探讨其典型的实践案例,为电信运营企业乃至信息服务相关行业的企业,在研究制定企业专利申请策略时提供借鉴。
文/聂士海 China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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