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周刊二百二十九期 显著性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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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誉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的2013年,由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的“余额宝”在互联网、金融财经等领域的各种年终盘点、年终评选或者年度榜单、年度事件中,都当仁不让的盘踞榜首。借着这个由头裹挟一点知识产权的私货:有关商标显著性的问题。阿里巴巴集团在包括基金投资、金融服务等多个类别及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提出了“余额宝”商标的注册申请。“余额宝”三字颇有些描述产品内容或功能的意义,从商标法上看,显著性并不太高。那么余额宝算是个好商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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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拜耳在德国成立了这家独立的知识产权公司——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经过近两年的探索和运营,曾经备受担忧的拜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终于走进公众的视野。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总裁Joerg Thomaier博士,他表示:将拜耳的知识产权回归到一个更为精简高效的组织,无论从总体战略或是个人发展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模式对于拜耳集团公司是非常有利的。
 
   文/ 孙一鸣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德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律师
2014年1月1日,《关于修改外观设计法和展会保护公告规定的法案》(BGBI. I S. 3799, Blatt für PMA2013, 382)在德国开始正式生效。根据该法案,新的德国外观设计法将引入“注册式外观设计”这一概念,并增加了由德国专利商标局新设的外观设计部门负责裁决的外观设计无效程序。该法案引入的主要变化,在此总结如下:(1)引入“Design“概念;(2)法案引入了针对已经在德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外观设计的无效程序;(3)包含多件设计的一组申请(4)展会保护的公告将不再在《联邦法律公报》中公布,而在《联邦司法部公报》公布 。
 
   文/ 李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化学申诉一处处长
针对现今热议的《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适用问题,本文从两个典型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例入手,立足立法本意,对比其他国家的审查方式、品评司法判决观点,深入探究《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审查标准在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中的适用及其适用过程可能带来的利弊得失,思考对该标准的合理把握,希望对于实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更好审查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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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好友 邮件订阅   20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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