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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周丹丹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腾讯公司代理律师)
本案在互联网公认商业道德的确定、自由竞争、技术创新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厘清,及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上,都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笔者现就本案庭审的几个焦点问题、各方意见及法院认定做简要的介绍及解析。
文/ 石必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本刊专栏作者
《专利审查指南》在专利创造性判断相关章节规定了“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其中包括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为什么要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什么时候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不是充分条件?如何认定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文拟结合专利授权确权审判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文/李慧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 贾旭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检索工程师
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信息的流通方式和侵权模式不断变化,受制于现行著作权法中出版权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以纸质媒介的规定,传统的出版业者一方面为了实现其作为出版业者所扮演的角色,另一方面为了利益的回收,强烈要求将出版业者的权利扩张至电子出版物。除考虑到时代背景,日本本次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将电子书籍的出版权囊括至出版权的权力范围内还基于如下两个立法目的,即防止传统出版物被盗版和促进以电子书籍为主的出版物的利用和流通。该草案的具体修正内容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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