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周刊二百三十七期 知识产权法院筹建提速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周刊推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这一创新性的重要举措。在此之前,虽然有关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制的问题在国内学界早有讨论,但大都停留在理论探索层面。在中央此番以正式文件表明态度之后,各地纷纷开始推动将此举付诸实践。一段时期以来,国内不少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分别以文章或发言的形式,就知识产权法院这一话题展开了充分讨论。论及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虽然各界观点不尽一致,但集中体现为以下三点理由:
[阅读全文]

 

 

 

 

 
 热点要闻
 
 
 
 本刊推荐
 
   文/ 袁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二庭
近期以来,业界关注度较高的涉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案件越来越多,大部分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少部分案件甚至是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这些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原因,并不是管辖连接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无权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而是这些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均超过了基层法院所能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上限。
 
   文/ 王晫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本刊专栏作者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民事诉讼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待证事实包括积极性事实和消极性事实,主张积极性事实者承担举证责任,而主张消极性事实者不承担举证责任。
 
   文/温丽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材料工程申诉二处处长
将我国规定与欧美有关修改超范围的规定进行比较,之间的立法本意非常一致,并且一些具体规定也与我国目前的操作是一致的,但是,界内仍然存在着多年来一直想当然地认为的一些错误观点,例如认为美国有关修改是否超范围和支持的标准是一致的,就不加思索地想把我国关于修改超范围的标准也放松到支持的标准,这些都是我们需要纠正的观点。
 
 IP实务
 
 
 
 
 
 
 
推荐好友 邮件订阅   2014.05.22




 
我们的产品
 
 
进入首页        退订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中国知识产权》出品
 
 

会员留言


只有会员才可以留言,请 注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