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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扬 深圳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本刊专栏作者
大概因急于求成或是缺乏理论自信的缘故,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界出现了一种强烈的“美国殖民地心态”。具体表现为:大批知识产权工作者言必称美国,大肆鼓吹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优越性,倡导我国照抄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甚至全盘美国化。
文/张韬略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黄洋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在第3章“发明的报告与申请知识产权”中,大量“借鉴了德国、法国的发明申报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创造性地规定了发明的报告制度”。本文尝试从德国发明报告制度入手,同时参考其他立法例,评析我国此次修法存在的问题。
文/张传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我国将专利权担保定位于权利质权,而且可以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则。但学界对于专利权担保的性质定位存在极大的争议,即质权与抵押权的争议。定位的不同,适用的规则也会产生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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