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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维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本刊特约撰稿人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在知识产权维权的商业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寄发和回应警告函的法务策略已经在我国实务界引起了一定的关注。发送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虽然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表现,但却容易被滥用成为贬损竞争者商誉的商业工具,从而损害自由竞争的利益。 文/孙一鸣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德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律师
日前,欧专局官网公布了一份知识产权权威杂志就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质量进行分析调查的文章。调查结果显示,在五大局中,欧洲专利局名列第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名列最末。五大局授予专利的质量具体排名依次为: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韩国专利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黄瑜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经销商在购物纸袋上标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因其商标指示商品与所售商品一致,故不构成来源混淆侵权。如果认定构成关联关系混淆侵权,则需与商标的合理使用行为及描述性使用行为予以甄别,并结合其使用行为是否具有相关的过错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IP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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