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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希元 李海霞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目前在中国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对于药物剂型转换发明的创造性判断,通常采用以下判断标准:如果发明申请请求保护的药物组合物制剂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仅在于剂型的改变,其优于现有技术的效果是该类剂型本身所固有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制备该制剂没有技术困难,则该药物组合物制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本文通过对三个实际案例的分析,对药物剂型转变的创造性判断标准进行深入的解析和说明。
李俊慧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 特约研究员,李燕蓉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殷 实 北京赛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常务副主任 ,李 浩 北京赛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特邀调解专家
我国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借鉴了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提出的一个概念——“避风港原则”。这一原则为互联网络信息传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也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潜在的危害并引起大量因侵权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
张玲玲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专栏作者
随着电子商务及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在进行跨境商品买卖时触及的商标问题日益显著。其中,跨境电商从境外合法取得的正品再次在中国销售时与在中国取得商标独占许可的商标被许可人及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人之间产生的商标冲突能否适用商标权用尽进行抗辩成为讨论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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