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周刊四百三十八期 未来的变化 ——律师、知识产权人的隐忧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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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认为,法律行业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即我们所处的社会似乎对法律制度表现出越来越多的挫败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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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及字号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且在实际经营中突出使用,攀附恶意明显。 广告宣传支出巨大,占营业比重很高,宣传力度强,范围广,影响大,客观上加剧了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加重了对权利人的损害,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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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不宜机械适用《驰名商标认 定和保护规定》中关于具体时间节点等相关规定,应综合考虑商标法规定的各项驰名因素,并结合具体案件的特殊性对驰名事实作出全面、客观认定。 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以确定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为基数,在法定倍数范围内酌定损害赔偿额。在确定具体惩罚倍数时,应充分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和情节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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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适用法律时,首先应对具体行为进行定性,再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是否有具体条款能够与之对应,最后再考虑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实质上提升了相关公众对网络产品的质量、交易数量、关注度等的虚假认知,起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虚假宣传”予以规制。
推荐好友 邮件订阅   2019.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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