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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君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由此在实践中产生一个疑问,即:当某公司委托某著名设计师设计了一个企业品牌LOGO(假定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双方约定其著作权归属于委托方,此种情况下,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是按照上述第一款“自然人的作品”来计算,还是按上述第二款“非自然人作品”来计算呢?解答上述疑问的关键在于如何解释上述规定中的“自然人的作品”与“非自然人作品”的具体含义。
本次主题日活动专门面向知识产权领域人士开放,并举办了以“数字时代的艺术创作与版权保护”为主题的沙龙活动。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总裁/主编张继哲、朗空美术馆馆长李征、著名策展人/评论家长风、著名建筑师/新锐艺术家王琪为此次主题日活动发表致辞。
焦和平 冯晓慧
在剧本创作过程中,付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且这种智力成果在最终形成的影视作品中有所体现的创作人员,都应当是剧本的编剧,都具有署名权。但是,署名的顺序并不是署名权的内容,署名顺序的前后并不会侵犯署名权。当前法律并没有对为编剧署名时是否可以冠以不同的称谓进行规定,因此,在不违背善良风俗,不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编剧在剧本创作中的分工和作用,在署名时对编剧名称上进行划分,但是为编剧冠以不同称谓时应当注意不能改变或割裂编剧与剧本之间的关联关系,否则可能会构成对编剧署名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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