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焦点问题在于如何正确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侵权归责原则问题。在判断该问题时,重点往往在于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过错的判断。考察的重点不应是用途,而是过错;不应是一般意义上的过错,而是具体意义上的过错;不应是特定经营模式(服务模式)意义上的过错,而是特定行为意义上的过错。这里的过错应当具有个案的特定性、针对性和具体性。
冯晓青、付继存/中国政法大学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由来已久。从对“301条款”到“337条款”越来越频繁的适用就可以看出,随着中国成为美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中美的知识产权争端迅速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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