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最早起源于前清宣统2年(1910年)之著作权律,而学者秦瑞玠之见解,引日本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认为本条系“法人著作”之规定,甚有启示。因为1910之大清著作权律第5条规定:“著作权归著作人终身有之;又著作人身故,得由承继人继续至30年。”如果法人仅系承受自然人之著作权,而非著作人本身,则著作权应为著作人终身加死亡后30年,而非仅为30年。
聂士海/ 本刊记者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崛起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加快,国内市场全面向国外开放,越来越多的国际商家将目光投向中国,中国企业也在逐步加速国际化进程。与此相对应的,是知识产权国内外申请和跨国知识产权争议的日益增多,这些又增加了对知识产权代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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