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规定见于我国商标法第56条第3款,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该条款,销售商倘若对所销售的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一事实不知情,且能够证明商品系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并指明商品的提供者,则销售商无需对自己的销售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事实上,该条款也成为陷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的销售商逃脱承担赔偿责任的免死金牌。
文/聂士海 China IP
在2010年2月和2011年4月间,由中粮信托等机构合作设立的两期创新型融资信托计划中,均可看到同时出现的两家企业的名字--北京海辉石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辉石”)和北京富海嘉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嘉信”)。特别是在“中关村自主创新知识产权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Ⅰ期)”中,海辉石是以投资人和财务顾问的双重身分出现的,而为信托计划提供担保的则是其关联公司富海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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