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刊一百三十九期 跨国经营的当地风险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以预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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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知识产权周刊 总第139期 推荐好友 邮件订阅 201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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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刘春泉 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苹果在中国遭遇的iPad商标争议是否真的说明其律师的水平如同“猪一样”呢?假如此事从头来过,这个商标争议是否真的可能预防和避免呢?如果能做到,那么,苹果的知识产权工作确有改善的余地,如果做不到,那么,事后诸葛亮人人都会做,马后炮式的言论对于企业的实务来说,似乎并没有太大意义。我们也只能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尽可能地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法律博弈的技能和水准了。
 
     文/陈永明 福建明溪实验小学校长
     就目前的教育体系而言,知识产权的教育集中在高等教育阶段。然而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仅限于部分人群,如果仅仅将知识产权教育放在象牙塔中,在大多数人连知识产权为何物都不知晓的情况下,让所有人都来尊重知识产权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基础教育中重视知识产权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文/徐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
     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纠纷曾经是困扰知识产权审判的争议问题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前不久刚刚二审判决生效的“精科”一案,围绕最高法院司法政策和判决意见,从法院主管的确定、企业名称的界定以及侵权行为的判定等三个方面探讨该类纠纷司法裁判的思路,以供参考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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