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刊一百四十三期 版权漩涡中的快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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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知识产权周刊  总第143期 推荐好友 邮件订阅 20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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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陈静 China IP
        日前,中影集团起诉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盗播,起诉理由为情人节期间上映的影片《我愿意》被小视频网站利用QVOD播放器非法传播。据介绍,电影《我愿意》在公映过程中,各大主流视频网站均比较配合,未出现盗版情况,但在影片上映的第二天,大量小视频网站利用QVOD播放器非法传播了电影《我愿意》,且播放版本均为BD版(蓝光版)、HD(高清版)和DVD高清版。
 
     文/吴旭华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随着中国全球化与世界中国化的潮流趋势,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已迅速兴起,文化创意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创意产业是一种“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开发、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及就业潜力的产业”,其核心价值在于创造与创新,是基于创作者个人独创的一种智力成果,而知识产权正是权利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一种垄断权利。创意产业如何在知识产权框架体系下得到全面保护,也是近年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界一直不断探讨的问题。
 
     文/石必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笔者收集了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24日审理终结的所有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裁判文书总数为4729件,包括知产庭、行政庭、审监庭和申诉审查庭。为了研究专利行政案件中的问题,笔者将所有裁判文书进行了整理归类,并将所有涉及到创造性判断的判决书筛选出来做进一步研究。
 
     文/李永波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敖谦平诉飞利浦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经历胜诉又被败诉,再申请再审,引发业内人士广为关注, 其中主要是涉及到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ODM(Original DesignManufacturer 原始设计制造商)的条款理解的问题,针对该条款理解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解释导致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截然不同的判决,也给专利权人在专利实施许可过程中谨慎约定专利权的许可范围和明确界定提起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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