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化学部审查员
根据创造性的评述,当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时,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公知常识在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如此重要的概念,《专利审查指南2010》(以下简称为“审查指南”)中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和精确的范围,长期以来引起了业内相当多的困惑,也导致审查员和申请人之间的一定分歧。为此有学者主张将专利文献和科技期刊等科学出版物纳入公知常识的范畴。与此相反,也有学者认为现行审查指南中公知常识的外延已经过于宽泛,不但教科书、工具书之外的内容不应认定为公知常识,即使教科书、工具书内记载的内容也应排除在公知常识之外。针对这种分歧,本文试图对审查指南关于公知常识现行规定的合理性进行探讨,进而研究专利文献和科技期刊是否应当纳入公知常识性证据范畴。
石必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在我国,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是专利授权确权审判的重点和难点;在美国,也是专利侵权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经常涉及的重要问题。经济的一体化和互动性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发明同时在中国和美国申请专利。专利权人当然希望相同的发明在中国和美国受到相同的保护,因此,发明人对于包括专利创造性在内的专利实质性条件在中国和美国的统一协调有实际的需求。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正在努力促进专利法的实体统一,但短期内难以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