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周刊一百六十一期 茅台与"国酒"的暧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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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雪 China IP
      由国家商标局官网发布的初审公告显示,贵州茅台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通过了商标局初步审查。消息一出,便成为热点话题,虽然贵州茅台与"国酒"已有多年的暧昧关系,但毕竟没有得到官方认可,可如今商标局初步审查的结果一经公布,似乎原有的暧昧关系便可"名正言顺"了。
     据了解,贵州茅台早在2001年9月13日就曾提出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迄今一共申请了9次,但此前一直未获成功。在没有申请成功的前提下,便用"国酒茅台"进行宣传,这一行为本就引得行业内的不满,也曾有律师就此提出过质疑。而此次商标局将"贵州茅台"通过初审,更使得原本就抗议的其他酒企摇旗呐喊。
 
 
     文/谯荣德 北京路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思国际顾问
      在谈到字体保护时,我们有必要区别传统的书法与计算机字库中的字体。就传统书法而言,由书法家用传统毛笔书写的单字,如"启功字体",其含有个人风格,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应无异议。而就计算机字库中的字体而言,是否应受保护则在学术界争议很大,主张字体受著作权保护的认为应将字库中的单个字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只要其具有独创性,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就构成侵权,这与是否使用该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为在商业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是涉及的字体单字而不是字体字库软件或者字库整体;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独创性即"独立完成非抄袭",计算机字库中的字体只要满足此条件,则应当受保护
 
     文/殷源源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发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脱胎于伯尔尼公约与TRIPs、世界知识产权协定(WCT)所规定的三步检验法,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即"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从该条款的措辞、位置安排等可以推知,《修改草案》意图将该条款作为第四章著作权限制的原则性条款,或者说兜底条款。对此笔者认为,该条款并不适宜作为著作权限制的原则性条款,并拟从三步检验法的渊源、适用情况、国外学者观点等多方面加以说明。
 
 
推荐好友 邮件订阅   201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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