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周刊一百七十一期 身陷同名商号重围的"宝岛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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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文/聂士海 China IP
     在国内各大城市的商业闹市中,几乎都能看到"宝岛眼镜"的门店招牌。仅仅从名字上就不难判断,这是一家来自台湾的企业,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完全如此。在众多的"宝岛眼镜"当中,只有一部分是正统的台湾"宝岛眼镜",其他则是" 福州宝岛" 、" 杭州宝岛"、"江西宝岛"、"湖北宝岛",以及更多的"××宝岛眼镜"等等。如此乱象,令广大消费者难识真伪、无所适从。"宝岛眼镜"商标维权所遭遇的现实困境,将长期未能得到解决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之争再一次展现开来。
 
     文/马一德博士 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
      近年来,商标争夺战接连不断,引起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其中尤以香港加多宝与广药的"王老吉"商标纠纷为甚。广药集团在拿回"王老吉"商标后,又推出红罐"王老吉",由此引发了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关于商品"包装装潢"的法律争端。
 
     文/孙一鸣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德国专利律师、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律师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78条规定,被生效的判决所终结的程序可以通过无效之诉(Nichtigkeitsklage)和恢复原状之诉(Restitutionsklage)实现再审。可作为提起恢复原状之诉的理由有多条,其中包括:一个地方法院、前特别法院或行政法院判决的依据在另一生效判决中被撤销(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80条第款)。具体到专利法,当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依据某项专利做出了侵权判决,而该专利在异议程序或无效程序中最终被撤销时,即可构成提起恢复原状之诉的理由。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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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月,危地马拉通过法律途径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尽管危地马拉正在通过一些努力推进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化进程,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仍然不够。

推荐好友 邮件订阅   2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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