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周刊一百七十三期 "二次获酬权"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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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必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法学博士)
     "二次获酬权"真的会对导演、原作作者、编剧、作词、作曲作者、主要表演者有利;对视听作品的制片者不利吗?进一步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在我国当前的现实背景下,"二次获酬权"的规定对影视产业的发展是否有利。在讨论这些问题的时候,经济学的视角也许能够提供一些帮助。
 
     文/李雪 China IP
      9月份,加拿大与欧盟自由贸易协议谈判进入尾声,据了解,在近期最后协商中,药物知识产权的立场将成为贸易谈判焦点,其关键在于加拿大是否同意跟随欧盟标准,把药物的数据专属权年期由8年增至10年。有加拿大组织忧虑,这将提高药物成本,增加病人开支。
 
     文/戚继敏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80年代中期职工为单位创作了"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其创作成果的归属,应根据创作当时的时代背景、历史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综合判定作品的性质为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尽享有署名权,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享有。
 
 
推荐好友 邮件订阅   20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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