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周刊一百七十七期 One-Blue:解码蓝光专利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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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聂士海 China IP
   飞利浦蓝光专利池对于正致力于不断加强知识产权运营的中国企业来说,无疑是十分具有借鉴意义的。为此,本刊记者通过对他的专访,试图对这一规模庞大而又颇具前瞻性的国际专利池项目作一番全景式的探究。
 
     文/袁真富博士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本刊专栏作者
      经过评估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一下就坐拥“亿万资产”,并且找到了投资人。但投资人也要警惕:它真的像评估报告说得那么值钱么?
 
     文/李丙林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中存在两个要求。一个是“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简称“支持”)”,另一个是“(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简称“清楚”)”。对于“支持”和“清楚”之间的关系问题,除了两者是互相独立、平等之外,从阶段的重要性看,在申请阶段应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清楚的问题上,“清楚”相对更重要;从顺序来看,一半“支持”的审序应该优先于“清楚”,至少“支持”问题的审查不应晚于“清楚”问题的审查。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两者的顺序也可以变化。
 
 
推荐好友 邮件订阅   20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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