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周刊一百九十八期 诉讼营销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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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加多宝公司一位内部人士这样表达他的看法:“借机炒作,非常无聊。”毫无疑问,红冠公司一本正经召开发布会,大张旗鼓状告加多宝,也是典型的事件营销。其实,加多宝才是事件营销的高手,它万万没有想到,红冠公司会以同样的营销方式,向它“致敬”。
  红冠这次诉讼,是事件营销中的“诉讼营销”,再通俗一点就是“诉讼炒作”。诉讼营销就是借诉讼之名,吸引媒体和公众关注,以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在知识产权领域,这已屡见不鲜,并表现出蔓延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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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袁真富博士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5月15日,大公网财经频道官微发表评论:“今天是红色罐子的节日。”因为这一天,加多宝将为“红罐”而迎战两场官司:一是与广药集团争夺“王老吉”红罐包装装潢的权利归属,二是与红冠公司就“改名广告”商标侵权对簿公庭。
 
     文/ 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西方已经有较长的历史传统。在美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追溯到1868年。美国《侵权法(第一次)重述》指出,商业秘密是指能在商业活动中使得使用人获得竞争优势的各种信息,可以是任何配方、图形样式或任何信息的汇编产品。
 
     文/ 马远超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需要强调的是,司法鉴定机构对商业秘密同一性的判断结论除了“相同”、“实质相同”、“不相同”之外,还有可能作出“无法比较”的结论。当鉴定结论为同一性无法比较时,检方仍然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侵犯了被害人的商业秘密,因而不得以此作为定罪证据。
 
推荐好友 邮件订阅   201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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