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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袁真富博士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本刊专栏作者
就像热恋中的情侣一样,关联公司有时资产不分你我。不过,一旦恋人分手,为财产闹上法庭的可不少,关联公司之间类似的商标纠纷也不罕见。因此,可得小心:不少关联公司之间,可能埋伏了商标的隐患。三联商社与三联集团的“三联”商标之争,就颇具戏剧性。故事得从上市公司郑百文说起。郑百文曾被誉为中国“国企改革一面红旗”,在中国证券行业经历了两次“声名大噪”:第一次是作为国企的“先进典型”隆重上市,第二次是作为“世界上最烂的垃圾股”而差点成为中国首家破产的上市企业。
文 /张陈果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探讨临时禁令“最终声明”的来龙去脉(德文Abschlusserklaerung)之所以意义重大,不仅因为它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外观设计和不正当竞争法等极其宽泛的法律领域被欧洲各国律师高频度地运用着,也因为这一法律手段在各大法典和单行法中都找不到明确的法条依托。在德国,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法律对知识产权争讼中的最终声明作出明文规定。
文 /袁秀挺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企业名称将市场中不同企业主体区分开来,具有重要的意义。《民法通则》将企业名称权规定为一类人身权,但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企业名称除了可以识别不同的市场主体外,还可能产生如商标那样的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进而在其中凝结经营者的商誉,体现出商业标识的财产性。司法实践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是作为一类重要的知识产权来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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