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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石必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本刊专栏作者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实质是要求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确保本领域技术人员至少能够实现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技术方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实质是要求权利要求书概括的保护范围不能太宽,其中的全部技术方案都应当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换言之,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确保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方案。
文 /聂士海 China IP
自1989年从中国人民大学毕业后,赵刚就进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工作,历任商标局管理处副处长、法律事务处副处长、处长、监督管理处处长、副巡视员,2005年12月任商标局副局长。2010年11月起,出任中华商标协会秘书长至今。其间,除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挂职担任市委常委、副市长两年外,从未离开过商标领域。一路走来,赵刚亲身见证了中国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事业不断成长壮大和蓬勃发展的历程。
文 /丹·吉芬克 芝加哥分所负责人美国专利律师 克里斯汀·柯斯特博士 慕尼黑分所德国专利律师 约翰·沃尔克 墨尔本分所负责人
在全球经济中,发明人需具备在世界范围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能力。如果缺失“全球性”专利或商标,那么当一家公司的发明涉及复杂技术和创建品牌时,则需要在多个辖区进行保护。如果这家公司决定提交外国申请或者进入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则很有可能委托专利代理人或外国代理人在每个指定辖区分别提交申请。不过,不同辖区之间存在各种差异,最近制定的法规和出现的变化可能对外国申请人及其申请策略带来重要影响。中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在海外注册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的,必须注意所有这些变化,以增加外国申请的成功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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