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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
谈到商标与商号的冲突问题,首先需要理解商标与商号的本质。商标是现代社会几乎人所共知的一个概念,指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而商号则主要表征相对固定的交易场所,多指店铺的地理或者物理所在。商号在逻辑上更早,更适合农耕文明时代传统熟人社会的简单商品交换的局限性。过去的商界常有“只此一家,别无分号”的说法,这是因为传统商业活动受产品的生产能力、地理、交通、通讯等因素的限制,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经营者想再设分号也往往力有不逮。这种局限性导致,即便不同区域出现相同的字号,也不会混淆到相互的市场,不会影响到相互的利益。
近些年,中美贸易战一直是大家热议的话题。禁令、审查、出口管制、加征关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等一系列措施使得两国贸易往来频频受挫,疫情的出现更是让两国企业及投资者感到雪上加霜。在这种大环境下,中国企业,尤其是半导体、芯片等高新技术企业该如何继续开展贸易活动?如何在美国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如何在美国为自己的技术和产品申请专利保护?如何应对在美国的专利诉讼?如何在遵守中国进出口法律法规的同时在美国也做到进出口合规?
近日,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关于robots协议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审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微梦创科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定微梦创科公司robots协议限制字节跳动公司“Toutiaospider”网络机器人,是企业自主经营权范围内的正当行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字节跳动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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