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扬
中山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本刊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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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别样的企业知识产权风险
2015/02/26

  在很多场合听过很多“专家”谈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及其管控,遗憾的是没有什么“专家”给过我惊喜。这些“专家”谈来谈去,谈的都是来自竞争者和遍布于人海中的个人侵权者的风险,没有丝毫新意。当然,也有些“专家”为了创新,在谈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时,为了吸引读者眼球,死拉硬拽上互联网,以显示其高大上。不过,从其开出的病因病灶和处方看,根本上还是些陈年的烂谷子。

  谈到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笔者倒是认为,以下四种风险更值得企业警惕。

  一是来自制度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制度性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行政执法。近年来,由于法院对行为保全过分保守和吝啬,因而导致很多案件中司法无效率,很多情况下司法并没有真正发挥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这直接导致了存在严重知识产权法盲现象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以效率性为借口理直气壮地急剧扩张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然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率并不等于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的效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率,往往是知识产权人以牺牲人格尊严为代价,或者以更多的金钱付出换来的,对企业来说,效益很小,或者根本上无效益,甚至是负效益。如果考虑到行政罚款归入国库而不是权利人以及后续的行政诉讼,就会发现,效率性不过是行政执法机关扩权的一个借口。笔者甚至感觉,很多企业和权利人都被行政执法机关以效率性为幌子忽悠了。不但如此,落后体制机制导致的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内外差别执法、甚至暴徒式执法现象,早已更加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知识产权活动,极大提高了企业维护知识产权的成本,扭曲了企业的价值观,阻碍了企业的创新活动。

  二是来自知识产权法务和管理人员方面的风险。2008年国家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后,知识产权真正成为了一个值得挖掘的金矿,我国一夜之间也因此而冒出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法务专家和管理专家。这种现象的出现虽然反映出我国国民知识产权意识的迅速提高,但知识产权高度专业性构筑的高门槛决定,未经专门、系统和长期地学习和训练,不可能有人一夜之间就成为知识产权专家。滑稽的是,很多社交场合,熟悉的和不熟悉的,递过来的名片上都赫然印着“知识产权部部长”、“专利工程师”、“知识产权维权律师”、“知识产权高级经理人”、“美国知识产权专家”等可以把人炸晕的字眼。从2008年至今,短短几年时间之内,中国就冒出了如此多知识产权法律和管理“土洋”专家,特别是“知识产权全国领军人物”,不能不让人惊叹“中国制造”“专家”的速度。

  面对如此之多让人眼花缭乱的知识产权法务和管理专家,在拿出大把白花花的银子之前,企业可得将心眼都擦亮了,否则就可能陷入“土洋专家们”为你们挖掘的陷阱,赔了夫人又折兵。在此,我真诚地奉劝各个企业,在聘请知识产权律师和管理人员之前,不妨好好调查一下这些“专家们”,他们究竟阅读过几本国内外知识产权的著作?熟悉几个国内外知识产权法的法条?成功操作过几个知识产权法务和管理案例?

  三是来自法院的风险。很多人会觉得奇怪,法院应该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企业知识产权风险怎么会来自法院?其实一点也不奇怪,因为很多法院都存在严重的知识产权法盲现象。尽管近十几年以来,我国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的知识产权法官,但无容置疑的是,由于各种复杂因素制约,我国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中,依旧有相当一部分并未系统学习过知识产权法,更谈不上树立了将知识产权特别法-竞争法-民法-刑法-诉讼法作为一个整体对待的“整体性的知识产权法观念”,基本上只能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几个有限司法解释教条、机械地处理案件,这就难以避免会错误判决。比如,江浙某法院在处理一个侵害外观设计保护期过后注册商标权的案件时,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过期过后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因而人人可以实施该过期外观设计为由,判决注册商标权人(即原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败诉。这就是根本不懂得知识产权不同于传统财产权特点,即同一个知识上可以同时附着几个不同性质的知识产权,其中某一个知识产权过期并不导致其他不同性质知识产权过期的结果。

  法院存在严重知识产权法盲现象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是:当事人如果选择法院不当,本应当胜诉的案件却很可能遭受败诉的不利后果。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当事人寻找合理的连接点,在拥有高素质知识产权法官的法院提起诉讼是何等重要。这也是笔者一再提倡至少现有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应当试行案件竞合管辖、让当事人选择高水平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是来自企业自身的风险。虽然自上而下、补贴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创新模式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数量的增长,但因违背创新的市场规律,数量无法替代质量(以手机为例,近几年我国在此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量稳居世界第一,但极为讽刺的是,直到今天,我国也未出现过被世人疯抢的iphone6一样的手机!),此种创新模式早就到了应当寿终正寝的地步了。更为重要的是,国家也已经开始调整相关的创新政策。遗憾的是,某些企业依然沉溺于国家资本主义创新模式所带来的补贴、税收等方面的好处而不能自拔,依旧以所谓“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为名,伪造、编造发明创造,盲目扩大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权数量。在信息如此发达的当今社会,这些企业依旧不知反省本企业的创新政策和知识产权政策,即使获得了再多毫无技术含量的专利,除了骗骗自己之外,还能够骗到谁呢?毫不客气地说,企业面临的最大知识产权风险,还是自身的狂妄自大,或者麻木不仁。

  在市场尚未真正成为配置资源的最后手段之前,我国企业生存空间已经被摁在了一个极为狭小的空间。这既有外界原因,也有企业自身因素。在知识产权风险方面,企业如何做到填满自己心中的黑洞,守住基本底线,并在此基础上练就火眼金睛,既防狼,又打虎,是一个必须认真思考和面对的问题。

  《中国知识产权》总第96期

据悉,正在修订中的《专利法》四修,拟将恶意侵权专利赔偿额度从原有的最高三倍上限调整到最高五倍,五倍赔偿已经是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赔偿额度,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没有考虑过
合理,打击侵权,确有必要
不合理,赔偿过高,国际上并无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