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远钊
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
执行长 本刊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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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的意义与挑战
2017/07/19

  最高人民法院的《纲要》显然是经过了慎思熟虑后适时推出,为今年度的世界知识产权日献上了别有意义的“礼物”。犹记在人类探月的过程中,首先踏上月球的宇航员曾说:“这是人的一小步、却是人类的大进程!”

  做为2017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与中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献礼”,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以下简称《纲要》)。这可说是自从知识产权专业法院成立后,知识产权司法界又一件大事。该《纲要》也可堪称知识产权领域最完整的纲领性文件之一。《纲要》中,有几个特别值得关注的亮点。例如,《纲要》的基本原则部分明确列出了“八项坚持”,即坚持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司法主导、平等保护、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与开放发展等。在坚持改革创新面,《纲要》要求,对于影响和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必须以创新的理念和方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不断完善审判体制机制。不过其中的困难与挑战是,固然法院一方面必需与时俱进、不断探索;但另一方面,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必需保持谦卑,让法律相对于快速变化与发展上与市场保持一定程度的滞后性,也就是让市场的归市场、科技的归科技,以免造成不当干预甚至扼杀市场商机的后果。这当中的拿捏权衡非常不易,但也正是考验法官智慧的难点。在坚持司法主导方面,再次确认了司法作为最后仲裁者的地位。《纲要》要求,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体制机制性优势,妥善处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之间的关系,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审查和执法标准的实体审查,在依法支持行政执法行为的同时,加强监督,严格规范。这个要求或将极大地有助于完善司法的“程序正义”,从而也能一并提升未来行政执法的整体质量与各地执法工作的协同性和一致性。

  在坚持比例协调方面,必需兼顾权利保护和激励创新。也就是要求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和贡献程度必需相协调,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规律、国情实际和发展需求相匹配。在专利的领域,对于权利人的侵权损害赔偿必需符合比例原则,也就是特定的技术特征对于整体创新或发明的贡献度(其中包括质与量),目前已成为全球的共识。这不但符合动态填平补偿原则的要求,也可以避免权利人因侵权诉讼而不当得利。不过其中的一个难点是,一项创新技术基于种种的原因往往要经过相当的时日后才会被市场接受。潜在的侵权者往往也会做好盘算,趁着某个专利产品还没有完全“飞黄腾达”前来开始仿效(推出“山寨”产品),也就是尽可能的降低本身的潜在赔偿金额风险,从而让权利人难以举证“应得而未得”的潜在利润。如何克服此举证上的难点也是法院在研判上的巨大挑战。

  在重点措施方面,《纲要》要求,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进一步制定各项司法解释来统一裁判标准与尺度并力争上升为法律、全面推进民事、刑事与行政“三合一”的审判机制、完善案件管辖制度、建立诉讼证据规则、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实现以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等。

  由此可以明确看到,知识产权的司法审判将成为整个司法体系走向完善“程序正义”的一个关键试点。建立完善缜密的证据法则,应可有效地规制法官的自由心证,避免先入为主,从而可以让诉讼活动更为有序的推展,甚至促使当事人尽早和解,避免诉讼浪费;透过诸如在上海浦东等地区已经先试先行的“三合一”审判经验并搭配已在各知识产权法院施行的“二合一”程序,相信也可更能系统性的节约诉讼耗费,让诉讼程序更有效能,并让相关的法令解释更易趋向一致,避免令出多门。不过这自然会给法官带来更大的挑战,即必需非常熟稔各种不同的诉讼程序与举证要求,细致的平衡相关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的《纲要》显然是经过了慎思熟虑后适时推出,为今年度的世界知识产权日献上了别有意义的“礼物”。犹记在人类探月的过程中,首先踏上月球的宇航员曾说:“这是人的一小步、却是人类的大进程!”期待这次《纲要》的出台,可以实现中国司法改革与体制完善的重大跨越!

据悉,正在修订中的《专利法》四修,拟将恶意侵权专利赔偿额度从原有的最高三倍上限调整到最高五倍,五倍赔偿已经是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赔偿额度,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没有考虑过
合理,打击侵权,确有必要
不合理,赔偿过高,国际上并无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