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为了合理平衡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和反垄断法所维护的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避免执法、司法部门面对原则性条款时不好把握分寸的问题,应加快制定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指南。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如果要在“头腾”之诉中判断什么是“ 恶意不兼容”,则这一判决将成为厘清互联网企业商业自由与社会责任界限的重要里程碑,不仅可以为国内类似的纠纷树立先例,也可以为全世界的司法和立法实践提供一份经验。正如杨红灿局长所指出的,“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的秩序,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当前,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法律领域的融合发展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司法的发展如何融入新一轮科技革命、时代潮流?这将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自2015年10月以来,搜狗与百度之间爆发了激烈的专利战争。先是在当年10月,搜狗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百度输入法侵犯了自己的8项专利,索赔金额8000万元。随后,搜狗又于当年11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百度还侵犯了自己的另外9项输入法专利,索赔金额1.8亿。

近年来,针对百度搜索推广(竞价排名)服务的商标侵权或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不断发生,最近的"魏则西事件"又将百度搜索推广推上了风口浪尖。但是,对于百度在搜索推广服务涉及商标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法律地位,始终存在争议。

对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行为的侵权责任认定,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通常作法是从帮助侵权角度予以认定。但在乐视诉杭州在信案中,二审法院则采用了与以往案件不同的作法。该案中法院不仅从帮助侵权角度对被告的行为性质进行了评述,同时亦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教唆(引诱)侵权行为进行了评述,从而使该案成为我国首例从教唆(引诱)侵权角度认定信息存储空间网站侵权性质的案件。作为本案二审主审法官,笔者现对本案中二审判决中采用的观点予以详细介绍。

在当前的中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是否以及如何制定《职务发明条例》进行了热烈讨论。笔者认为,在讨论《职务发明条例》的时候,应当关心司法实践中职务发明报酬纠纷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对法律资源有何需求。

与一般的有关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不同,通信方法专利解决的是声音、图像等信息在不同终端之间的传递问题,客观上并不生产有形的通信产品。如何确定通信方法专利侵权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较具争议的问题。

自著作权制度诞生之后,有邻接权制度(含录像制品)的作者权体系与没有邻接权制度的版权法体系分庭抗礼,理论上均能自洽,倒也相安无事。但到本世纪初,情况突然发生了变化。用“视听作品”替代“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概念,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相关利益的产生,逐步被各国著作权法接受的,也更符合立法语言的精简要求。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 视听作品”的概念,但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际,“视听作品”已被纳入修订草案。

身为专利咨询师,不是在准备出差,就是在出差的路上。每一座城市有不同的人文特点,每一个项目也被赋予了自己独特的性格。

1 2 3 4 5 6 7 跳转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