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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商标复审申请时限问题的答复
关于
商标
复审申请时限问题的答复
【分类号】 303901199630
【标题】 关于
商标
复审申请时限问题的答复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61031
【实施日期】 1996103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商标
注册管理
【文号】 工
商标
评字(1996)第355号
【名称】 关于
商标
复审申请时限问题的答复
【题注】
【章名】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及
商标
代理组织来函、来电向
商标
评审委员会询问
商标
复审申请时限和延期申请起算日的计算等问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
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
商标
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
局(以下简称
商标
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20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
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商标
评审委员会)收到
商标
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20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或
商标
代理组织提交
商标
复审书件时,应提供
商标
局邮寄的信封,以便计算当事人收到
商标
局驳回通知的日期。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
商标
复审申请,共复审时限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发文日期的,则以
商标
局发给国际局的驳回
商标
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
三、当事人申请
商标
复审事宜,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延期申请应当在收到
商标
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延期时间从第16日起算。
四、由于延期申请的时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书件时才能进行,因此,
商标
评审委员会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时限审查,而在收到正式复审书件时一并进行时限审查。超过法定时限的,
商标
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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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正在修订中的《专利法》四修,拟将恶意侵权专利赔偿额度从原有的最高三倍上限调整到最高五倍,五倍赔偿已经是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赔偿额度,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没有考虑过
合理,打击侵权,确有必要
不合理,赔偿过高,国际上并无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