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可
北京集慧智佳知识产权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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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咨询师如何连接世界——集慧智佳咨询手记
2017/07/04

  星期五下午四时半,周末仿佛已经触手可及。此时电话突然响了——“老李,紧急情况!马上要开个国际三方电话会议。”

  会议室里,同事急道:“上海的一个客户,有一批产品要出给韩国三星。三星公司要求他们提供美国不侵权报告,否则订单就要取消。情况不乐观,马上要连线上海客户和三星法务。”

  在杂糅着中式英文和韩式英文的三方电话会议当中,我们基本理清了事件的来龙去脉:

  (1)上海的客户是一家初创的高科技公司,与三星公司的这单生意对他们而言非常重要,几乎是他们成败的关键。

  (2)三星公司深谙国际业务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在跨国采购的风险排查中,准确地检索出了若干篇相关较高的美国专利,要求上海客户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不侵权分析意见。

  (3)三星要求分析的技术,还涉及这家上海客户的上游供应商——欧洲的一家技术公司。

  通过以上信息,能看出这个紧急的项目中有一个清晰的脉络:上游在欧洲,中游在中国,下游在韩国,最终的主要目标市场则在美国。这条近乎贯通世界的商业脉络面临着被掐断的危险,现在就要由我们知识产权咨询师来协助打通。

  电话会议之后,我们就“撸起袖子”开始了周五的加班:制作侵权评估用的技术调查表(业内俗称CC表)。当然要以英文制作,因为调查对象是客户的上游——欧洲供应商。

  当夜,针对全部8件美国专利的CC表,由临时调集的几名骨干共同完成。我们赶在欧洲公司周五的下班时间之前,将邮件发给了他们的技术总监。

  在接下来一个多月的紧张工作中,欧洲、韩国、上海、北京等地之间的多轮次跨国沟通陆续进行着,其中自然充满着各种周折。技术、专利及法律上的种种复杂专业状况,相比各种跨国沟通来说,反倒显得较好解决了。

  欧洲公司的技术总监CTO,是一位脾气直爽的老先生,与欧洲公司的技术沟通才进入到第二轮时,他愤怒地发来了一封措辞很不客气的邮件。触发原因是我们请他针对某专利所涉及的一个技术特征,再进行补充挖掘和解释。

  CTO先生认为,他已经充分表明了该美国专利完全就是将已有常规技术新瓶装旧酒,在没有新颖性的情况下居然要到了非常大、非常基础的保护范围,还公然在美国获得了授权。准确地说,C T O先生的邮件中遭到斥责的不光是我们,还有美国专利局。CTO先生对该专利能够获得美国的授权深感震惊,认为此事简直荒谬。而我们的过错在于没有领会好他们认真细致的劳动产出;在专利明显不成立,侵权风险已经烟消云散的情况下,还以CC表那种填格子的游戏来烦扰他们,缺少专业素养和对他们应有的尊重。

  在给CTO先生的回复中,我在表示同情理解之余后告诉他,我们和他乃至三星同样不喜欢这个丑陋的现实,但我也非常能理解三星的处境和顾虑。三星和其他很多大公司,因为比这件专利还要离谱得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诉求而受到烦扰,为解决这种麻烦常要付出数以百万美元计的代价,这种例子屡见不鲜。作为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我们如果认定他的产品不在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三星才能够基于我们的专业性予以认可而消除顾虑。但如果他的产品落在了涉案专利的字面保护范围之内,我们仅能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三星的处境就很尴尬。这样,就会有另外一个专业性的机构和我们唱对台戏,它经过实质审查后认定这个专利有效并给予了授权,它就是美国专利局。因此,对中、韩、欧几方相关企业而言,最理想的解决办法就是将问题研究透彻,尽可能挖掘出产品与专利间的区别。此后,CTO先生就再也没发过脾气。

  实际上,磕磕绊绊的背后还隐藏有其他不利诱因。我们上海的客户作为初创公司,缺少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经验,在向上游的欧洲公司采购技术时,在知识产权担保和配合义务方面没有对上家做出要求。欧洲公司的法务和技术部门在配合上不时会有状况,与这个因素有关。好在欧洲公司的市场部门出于天性很重视客户诉求,于是又有了一场欧洲公司的中国市场主管、上海客户和我们的三方国际电话沟通会议,以润滑和推动项目进程。

  做最好的估计,也要预先做最坏的准备。对于不能及时向韩国三星提供不侵权分析结论的最坏情况,我们协助上海客户准备了特别预案,包括临时性特别担保协议等。还好并没有走到那一步。

  尽管历经各种波折,最终结果是圆满的,在跨国各方协同努力下,上海客户与韩国三星间的问题解决了,生意达成了。我们很开心,不仅为自己的成果,更为我们的客户。

  当然,通过这一次的经历,我们的客户也从韩国三星那里深刻地体会到了如何在知识产权方面,尤其是在复杂的跨国贸易中做好甲方。我们这些知识产权咨询师自然也少不了趁热打铁地提出亡羊补牢的管理与商务建议。

  作为知识产权咨询师,我衷心希望与我们的客户一路相伴,经历风雨,共同成长。无论风雨是来自韩国、欧洲,还是美国,有什么能阻挡我们到达这个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呢?这便是我们知识产权咨询师的职业情怀和事业理想。

据悉,正在修订中的《专利法》四修,拟将恶意侵权专利赔偿额度从原有的最高三倍上限调整到最高五倍,五倍赔偿已经是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赔偿额度,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没有考虑过
合理,打击侵权,确有必要
不合理,赔偿过高,国际上并无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