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一 · 二精彩摘录 | 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能动司法与数字治理“京e研讨”

总第198期,China IP发表,[商业秘密]文章

主题一 · 二精彩摘录 | 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能动司法与数字治理“京e研讨”

为进一步总结成立五年来的工作经验,思考和谋划未来发展,从更深层次、更高水平、更高质量上服务和保障网络空间治理,9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能动司法与数字治理“京e研讨”在京召开。

研讨会分为主会场和分会场,邀请了来自全国多地法院、高校、互联网平台公司、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嘉宾齐聚一堂、共话发展。主会场嘉宾围绕“审判工作现代化背景下的互联网司法展望”进行了主旨演讲。分会场嘉宾围绕“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构建网络纠纷综合治理格局”“数字社会人格权益保护与互联网产业发展”“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平台治理与用户权益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视野下的算法规制与数据保护”四个主题进行了研讨。

分会场·主题一 践行能动司法理念  构建网络纠纷综合治理格局

刘书星主任指出,网络纠纷综合治理格局的构建对于网络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推进网络治理法治化,为国家网络安全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特开展此次研讨。来自高校、研究院、法院系统、行业协会的嘉宾,从不同角度、不同维度和不同高度,对网络纠纷的综合治理进行了深入探讨,内涵丰富、意义深刻、非常精彩。欢迎大家多多关注互联网司法事业,携手共同致力于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共同助力网络强国战略实施,共同推动数字中国高质量建设。

丁晓东教授以“法院的能动监管职能 以个人信息司法诉讼为例”为题作发言分享。他认为,我国的个人信息权利之诉应当被定位为公私法高度融合的权利之诉,是合作治理下的一种制度,其个体救济与公益保护密切融合。我国法院应进行公益监管的制度定位,这有利于发挥其制度上的比较优势,为个人信息权利的落地提供基于程序与抗辩的执法机制。面对个人信息侵权之诉的可行性困境和可欲性困境,应当从风险性特征与群体保护出发,将个人信息侵权制度的重心从损害赔偿转向合理威慑,以实现预防治理,从损害界定、归责原则与违法性、因果关系、救济方式进行制度重构。最后,个人信息侵权之诉应当回到个人信息治理的框架中进行理解,以制度演化与制度协同的进路实现领域法的有效治理。

 

李文宇主任围绕“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管理 助力构建数字时代网络纠纷综合治理格局”主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纠纷数量较大,随着数据要素价值被不断地认可和发掘,相关侵权纠纷及诉讼将与日俱增。从综合治理角度,企业对处理的个人信息进行合规管理,是数字时代下网络纠纷预防和综合治理的有效手段。也即,企业以自身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以有效管控个人信息保护合规风险,做好网络纠纷综合治理的最前端。

 

赵瑞罡副院长围绕功能型法院职能作用发挥,从四个方面分享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将互联网司法融入到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做法和实践。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有担当的判决捍卫网络空间司法主权、打击网络黑灰产、引导技术向善、保护数字原住民,切实肩负起功能型法院的职责使命;二是坚定不移贯彻全面依法治市基本方略,通过司法维护政治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促进数据要素市场规范发展,为新时代首都发展保驾护航;三是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价值追求,以公正激发创新活力、引导平台规范发展、规范新商业模式、整治文娱乱象,不断提升网络空间治理效能;四是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扎实推进诉源治理、案源治理、执源治理,深入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官家辉副院长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构建网络纠纷综合治理新格局分享三点体会,一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始终坚持数字赋能、创新引领的理念,通过建立纠纷前置化解机制、完善多元解纷机制、打造一站式调解平台等,探索建立分层治理、漏斗解纷新模式,瞄准能动服务重心;二是秉持共治理念,以场景化治理为核心,通过建立健全互联网行政争议府院联动化解机制、完善司法建议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数据协同共享机制等,持续推动协同共治,优化能动服务生态;三是探索前沿科技赋能,加强区块链技术与司法深度融合,深化司法链智能合约系统应用,在互联网金融、网络文学保护、智慧执行三个场景实现了理念、技术、规则的创新,融汇能动服务增量。

 

邓丹云庭长从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网络著作权纠纷角度,分享了如何进行能动司法并实现综合治理。她表示,互联网法院受案量大、新型疑难案件多的现状要求法官主动探索、能动司法。要在能动司法中实现网络纠纷综合治理的效果,需要从促进作品有序流转、促进行业创新发展、兼顾主体利益平衡、进行治理综合联动四个方面做工作。一是要严格审查商业流程中的链条,防止“假维权”和虚假诉讼,在审慎对待商业维权的同时,还要有效地引导权利人进行经营、流转和合作;二是探求行业本质,作出符合行业规律的判决;三是兼顾主体利益平衡,坚持用常识、常情、常理在个案中进行判断,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四是努力实现民事与刑事、司法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互联网平台等多层次联动。

 

朱严政副总干事围绕互联网音乐版权领域的纠纷表现及产生原因,结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职能发挥,分享了对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构建网络纠纷综合治理格局的思考。他指出,目前互联网音乐版权领域仍存在各产业主体间利益失衡的现象,尤其是随着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词曲作者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进而导致网络平台与词曲作者间的纠纷更为普遍。这一背景下,我们亟待构建网络纠纷综合治理格局,一方面整体上要建立行政、司法、集体管理组织等多主体协作的平台和机制,从源头上解决潜在纠纷,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在司法领域,建议继续加强产业调研、制发司法建议、开展案件效果评估,充分发挥个案的示范作用,引导良性产业秩序的建立。

杨明教授对“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构建网络纠纷综合治理格局”研讨会进行了点评。他表示,丁晓东教授从个人信息诉讼探讨了法院的能动监管职能,主张个人信息侵权制度应从损害赔偿转向威慑预防,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新的视角。李文宇主任分享了企业对个人信息的合规性处理是网络纠纷预防和治理的有效手段,引发我们对企业合规成本与效果的进一步思考。赵瑞罡副院长分享了北互将互联网司法融入网络综合治理的做法,让我们看到了践行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官家辉副院长介绍了杭互在诉源治理、协同共治、技术赋能方面的经验做法,未来如何提升人民群众对多元解纷的信心、降低技术赋能成本是我们仍需思考的问题。邓丹云庭长围绕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介绍了能动司法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未来希望能看到更多生动案例积极释放能动司法的理念。朱严政副总干事从音乐版权领域分享了构建网络综合治理格局的设想,为解决行业内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纠纷提供了思路。希望今天的研讨成果能够转化为推动网络治理法治化的切实举措,共同推动网络强国建设。

为进一步总结成立五年来的工作经验,思考和谋划未来发展,从更深层次、更高水平、更高质量上服务和保障网络空间治理,9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能动司法与数字治理“京e研讨”在京召开。

 

研讨会分为主会场和分会场,邀请了来自全国多地法院、高校、互联网平台公司、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嘉宾齐聚一堂、共话发展。主会场嘉宾围绕“审判工作现代化背景下的互联网司法展望”进行了主旨演讲。分会场嘉宾围绕“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构建网络纠纷综合治理格局”“数字社会人格权益保护与互联网产业发展”“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平台治理与用户权益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视野下的算法规制与数据保护”四个主题进行了研讨。

分会场·主题二 数字社会人格权益保护与互联网产业发展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更新迭代,随之而来的人格权侵权形式也不断涌现。在此情况下,如何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引导互联网产业有序健康发展,是我们要思考的一个问题,也是举办这次研讨的初衷。

成都互联网法庭设立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集中管辖成都、德阳、眉山、资阳四个市辖区内的互联网案件,是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互联网案件的专业法庭。受邀参加此次“京e论坛”,对成都互联网法庭而言也是一次非常珍贵的学习机会。希望本次论坛的学术成果能够转化为推动网络治理法治化进程的切实举措,助力网络强国战略实施,推动数字中国高质量建设。

我国当前规制网络暴力的立法规范和行政监管均存在着明显不足,因此须进一步以立法或司法判决来确认和细化数字平台的守门人义务,改进网络暴力治理中的平台责任制度。具体而言,对明显的侵权言辞,平台应主动识别并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必要技术措施。在符合比例原则的前提下,立法可以突破平台的中立性和事后责任,为平台在合理限度内设置事先积极预防等义务。平台应强化教育功能,向用户充分揭露网暴的危害性,提升用户对网络暴力的识别和抵御能力,大型平台就网络暴力还负有特别责任,如应当采取合理、有效和成比例的措施来预防网络仇恨言论大规模传播的风险。此外,刑法的单独立法处罚也十分必要,就此可以参考国外立法的相关经验,对于情节严重的网络骚扰行为设置刑事处罚规范,打击网暴犯罪。

 

 

网络暴力成因复杂,界定与识别存在难点,故需要明确相应的定义,避免网络暴力概念的泛化和滥用。在此前课题组开展的平台治理网络暴力的测评中,头部平台在网暴防治功能上已经初具规模、初具体系,相对而言技术指标表现较好,但疏导关怀尚有完善空间。大部分平台已经在前端服务、后端技术、秩序生成和维持、未成年人保护四个方面开展了治理,并形成了相应的机制。比如“一键防暴”等功能,是目前实践中比较有特色和有效的机制。最后,由于网络暴力是复杂社会问题在网络空间的投射,依靠单一主体的力量是难以解决的,只有政府部门、媒体机构、平台企业、社会公众等各方主体共同参与,才能实现有效治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诚信原则容易被忽视,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案是个人信息保护诚信原则第一案,该案指出查阅复制是基础性权利,但行使应当受到诚信原则制约,如果个人信息权益的实现涉及多主体,应当进行利益衡量。从体系解释理解诚信原则,可以分成三个层次,即充实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限制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平衡个人信息处理中各方的利益。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欺诈和操纵个人信息权益所有者的个人信息。国家在处理个人信息时,要遵循信义义务,私主体在处理个人信息时,要遵循一般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具有广泛空间和适用余地,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利用诚信原则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网络暴力是全球网络共有的普遍现象,也广受社会关注。网络暴力治理工作主要是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平台通过技术模型、样本库、人工审核等多种手段进行识别和拦截,对违法违规账号进行处置,在治理网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网络监管部门也充分发动社会参与协同治理,同时加强网暴防范的普法宣传,提高网民的自我管理意识和防范意识。个人认为,网络暴力治理的主要难点在于,第一,网络暴力行为需要法律界定,防止被泛化;第二,网络暴力治理需要多方面协同,线上线下结合共同发力;第三,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深化,尤其要通过法律加强对自媒体和MCN机构的法律约束。

 

在数字社会,各项人格要素均可以被数字化,使得人格权与其他权益产生更多紧张关系。一是新型人格权与其他人格权的关系方面,以个人信息权益为例,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探讨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适用关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与侵害隐私权、肖像权等的关系;二是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方面,如不同主体共存的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权益与企业数据权益等存在紧张关系;三是人格权与其他权益方面,随着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人的形象上可能同时包含着人格权益和其他智力性投入,纳入何种权利体系保护,需要进一步厘清权利外延、明确保护的核心法益。

 

吴婷结合三起案例探讨基于数字社会场景下几种新型人格权益的保护问题。一是公众场所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公共场所可以让渡隐私权,但不等于公共场所自动丧失所有的隐私权,对于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判断关键因素应当是公共场所是否有“隐私合理期待”;二是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问题,随着数字社会的不断发展,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新型人格利益需要得到保护,但必须考虑该人格利益、人格尊严以及人身自由的关联性,应当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生活习惯、传统伦理等多种因素讨论该人格利益是否符合一般人格权的价值;三是信用信息保护问题,可以考虑设置单独的案由,在责任承担上可以借鉴环资类案件注重生态修复的审理思路,转变责任承担理念,注重信用修复,以尽量减少不当信用产生的影响。

本单元六位嘉宾的发言凸显了数字社会中人格权的发展与保护上的三大特点。

一是新型的侵害人格权益行为的出现与新型人格权益的不断生成相伴随。数字社会中人格权益的保护产生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产生了一些新型的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AI人工智能软件侵害人格权案。侵权法本身具有生成新型民事权益的功能,新型的侵权行为同时促使了新型人格权的产生,如个人信息权益等。

二是侵害人格权益后果的严重性和救济措施的充分性相并存。网络暴力等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这就要求更有效的法律措施和技术措施来预防、制止并充分救济受害人,如民法上的人格权禁令以及从公法、私法等多个角度规范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

三是保护人格权益与维护合理行为自由相协调。一方面要充分保护数字时代的人格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要有利于网络信息科技的发展,繁荣数字经济。民法典从总则的基本原则到人格权编的动态系统论,直至具体人格权的合理限制,作出了全方位的规定。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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