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三 · 四精彩摘录 | 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能动司法与数字治理“京e研讨”

总第198期,China IP发表,[商业秘密]文章

主题三 · 四精彩摘录 | 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能动司法与数字治理“京e研讨”

为进一步总结成立五年来的工作经验,思考和谋划未来发展,从更深层次、更高水平、更高质量上服务和保障网络空间治理,9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能动司法与数字治理“京e研讨”在京召开。

研讨会分为主会场和分会场,邀请了来自全国多地法院、高校、互联网平台公司、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嘉宾齐聚一堂、共话发展。主会场嘉宾围绕“审判工作现代化背景下的互联网司法展望”进行了主旨演讲。分会场嘉宾围绕“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构建网络纠纷综合治理格局”“数字社会人格权益保护与互联网产业发展”“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平台治理与用户权益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视野下的算法规制与数据保护”四个主题进行了研讨。

分会场·主题三 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平台治理与用户权益保护

当前,平台经济蓬勃发展,成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但与此同时,平台经济也面临一系列新问题和新挑战,尤其是在数据、算法、垄断、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裁判规则与治理模式等方面,一直受到理论界、产业界和司法审判领域的高度关注。发言嘉宾从不同角度对互联网平台治理与用户权益保护进行了深入探讨,内涵丰富、意义深刻、非常精彩!通过研讨,我们达成了一些共识,比如在平台治理和用户权益保护的司法方式上,一致认为应该通过能动司法,延伸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在保护的理念上,一致认为应该采取统筹兼顾、综合保护的理念,积极促进企业发展和个人权益保护的统一;在治理的模式上,应该采取综合、系统、协同的治理模式。

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是平台网络空间的自治规范,是处理平台上发生各种纠纷的基本依据。当前,对平台协议规则的司法审查,一是借助于传统的格式条款订入规则,以未尽到提醒通知义务来进行控制,这可能导致“提醒通知上的军备竞赛”;二是借助于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对平台协议规则进行实体控制,但这可能导致在过度放任与过度规制之间摇摆的结果。

平台规则不同于传统的格式条款,具有自身的独特属性。司法审查应超越传统的思路,推动平台治理的透明化、规范化以及约束平台规则制定、执行、修改方面的公正性。在评价平台规则是否具有合理性时,应充分考虑平台规则的治理面向,建立更具有针对性、更加精细化的评价指标体系,审查基准应动态化适应商业模式的发展,通过案件引导平台治理措施的优化。在程序上,可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第三方评审机制等形式,赋予程序控制以新的内涵。在利益保护和衡量上,既要对消费者保护予以准确理解,又要重视商业效率,保护商家的合法利益。

数据是任何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天然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在利用方面并不具有排他性。数据采集者与用户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从价值认知上看,单个数据几乎没有价值,而数据的聚集则会产生巨大的财富。从数据利用方式认知上看,大部分用户无法理解数据利用的内涵,而采集者可以综合分析并有效利用数据。

数据权利化包含了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要素流通与利用的考量。在产权规则和责任规则的思考中,由于数据天然具有的外部性,责任规则更好赋予平台以责任,可以进一步加强隐私权的保护,鼓励脱敏数据的公共化利用,成就大数据的多次挖掘,保障数据的合法利用和高效流通。

当前数字经济时代新业态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包括嵌套经营模式下的责任主体难辨析、直播打赏行为效力认定标准待统一、数据权益民事司法保护面临新困境等。同时,平台自治方面也产生了新问题,如平台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不规范、电商直播营销手段存在夸大宣传现象等。针对上述挑战和问题,司法助力健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是关键,通过确立数字正义规制数字经济的价值观、行业组织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能动司法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外部公共治理正当介入,实现社会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协同,才能有效回应数字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面临的诸多挑战。同时,要找准审判工作着力点,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和示范作用,为服务数字经济发展筑牢司法屏障。

当下我国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已经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台治理的问题映照进司法现实,会直观地反映在案件中。

从侵害用户权益的角度看,这类案件呈现侵害行为更加隐蔽、交易链条长、参与主体众多、信息不对称、平台规则的制定和执行缺少用户利益考量等特点。从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关系看,如何让平台内经营者能够感受到平台管理的公平是协调好两者关系的难点,目前在平台处罚性规则尺度、平台管理介入时机、经营者对规则的知晓度等方面仍存在提升空间。关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涉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我们在共享会员案、网店冒用知名节目虚假宣传案、自媒体黑稿案等典型案件中,都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表达了司法的否定态度。在企业经营者和社会的关系中,司法能够在法律框架下有限介入,主要靠企业的主动和自觉,究竟是选择短期利益还是选择长远发展,是选择个体利益还是选择规则秩序,都是企业有无社会责任感的体现。

建议以动态、发展的眼光界定平台的管理义务;督促头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升管理水平;对于信息不对称的领域加强行政监管和公益诉讼的力度。

平台经济在引领发展、促进竞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新就业形态蓬勃兴起,在新业态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劳动要素多层剥离、用工事实查明难,线上化趋势明显、当事人举证难、法院认证难,用工模式复杂多样、法律关系认定难等难点。

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一是要树立劳企“双保护”能动司法理念,既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平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与正当发展利益;二是要以“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审理原则,强化对具体用工事实的审查,准确界定双方真实权利义务关系;三是要以回归劳动关系本质特征为裁判规则,全面审查劳动者与被诉企业间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实现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要坚持裁判理念先行,将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放在平台经济发展与治理框架下考量,尽可能实现私权保护、私权力规制和公益维护三者的有机统一。

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已经成为常态,如何提供法治保障成为重中之重。在网络安全方面,信息网络是平台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要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措施和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在数据治理方面,数据将成为重要战略资源和生产要素,应避免平台过度掌握和使用数据,避免造成损害;在算法治理方面,要促进算法透明度,消除算法偏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侵权具有低成本性,要有严格和可执行的保护措施;在竞争和反垄断方面,要尽量避免数据垄断产生,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立法、司法、行政、社会各方应共同保护,筑牢防火墙,助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在平台算法规制方面,目前互联网平台面临因算法推荐导致视频侵权泛滥的版权保护挑战,该类侵权呈现智能聚合、话题聚合、重复侵权等侵权形态,已严重危害了影视行业的长期发展。在平台数据保护方面,目前人工智能、算法、大数据等新技术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涌现,对平台数据保护带来挑战。建议基于用户授权给予平台数据使用权益、公开数据与非公开数据受同等法律保护、平台单一用户数据应与数据集合受同等法律保护、非法获取数据行为应单独被评价,以加强平台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助力数字经济发展与行业创新。

分会场·主题四 生成式人工智能视野下的算法规制与数据保护

去年年底,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异军突起,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成为数字经济生态中的焦点。我们一方面惊叹于大算力、大数据、大模型支撑下的通用型人工智能在自主学习、内容生成方面呈现出的丰富功能与性能跃迁,另一方面也不得不关注其中涉及的数据合规、算法漏洞、内容滥用等一系列的法律和伦理问题。七部委联合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有关数据训练的合规性、生成内容的安全可靠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等方面仍有诸多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也引起了产业界、法律界乃至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在此大背景下,此次研讨是积极回应社会各界需求、努力发挥司法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中保障作用的鲜活体现。

张凌寒教授以“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探析”为题,从案件概览、争议焦点、核心考量、司法能动四个方面进行具体阐述。一是介绍一起作者起诉OpenAI挖掘作品训练数据侵权案,结合图画创作及AI歌曲创作等对生成内容存在风格模仿等问题进行分析;二是介绍作品生成模式对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挑战,模型训练引发的著作权问题;三是探讨作为核心考量的训练数据合规要求,以及能否构成合理使用;四是希望进一步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就衡平原创者与产业发展之间的利益、产业未来发展问题提出建议。

胡凌副教授以“当生成式人工智能遇见科斯”为题作分享。他首先介绍了互联网兴起的历史、生产方式及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继而引发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想要什么”的思考,并从要素来源、商业模式及劳动代替三个层面进行阐释。随后,他从科斯定理、交易成本出发,就权利的相互性进行分析。最后,他表示希望司法从财产规则到责任规则、推动双方谈判等方面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张吉豫副教授以“促进数字向善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规制”为题进行分享。她指出,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规制的基本原则为发展与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分级监管。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规制的难点为创新发展与风险规制,当前提供者和使用者往往对生成结果缺乏直接理解,风险防范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及监管措施仍有待持续创新发展。同时,她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犯著作权为例,介绍了促进数字向善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规制,呼吁促进数字科技发展与数字向善。

“数据二十条”在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上提出了四个重点内容,分别是数据产权、交易流通、收益分配和安全治理。在严格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如何让数据资源合理流通、高效利用,是目前面临的关键问题。对此,他分享了数据知识产权规则,将适合交易和流转的数据集合进行登记,借鉴知识产权的描述性登记理念,采用行为法的保护模式,充分考虑后续潜在竞争者的行为自由,最大限度避免干扰数据的正常流转,在不妨碍他人自由利用数据的前提下进行积极探索,促进数据的有效利用。

张连勇庭长围绕“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实证调研与裁判理念”,介绍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数据权益保护工作。他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全力做好前瞻调研,确保对策务实管用,提高调研研究质量,多次赴知识产权局、标准技术研究院、互联网头部企业等进行实地调研,邀请十余家平台企业座谈,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开展交流,邀请专家学者、上级法院法官参与课题成果中期论证,梳理出数据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针对性调研报告。在价值导向上,坚持数据高效利用;在法律适用上,坚持体系化考量;在裁判方法上,坚持分类施策保护。

刘莹莹总监以“企业数据权益分配逻辑的思考”为题进行分享。她介绍了现行法规政策中有关企业数据的规定,并对司法实践中企业数据权益分配问题进行了说明,她表示其中争议最大的是涉用户的原始、公开性数据,比如用户在社交媒体平台上传的头像昵称、发布的图文音视频内容、商户在平台上的商品信息和销量数据等。在理论和司法实践层面中,数据权益保护和分配的理论构建大致呈现赋权和行为规制两种模式。在此基础上,她就数据来源者和企业在数据权益上的合理边界问题进行了详细阐释,以期推动数据要素利用,推动创新和良性市场竞争。

本次研讨会主要探讨的问题是当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与知识产权人、数据权益人的权益保护权发生冲突时,我们该如何平衡双方的关系。法律的重要作用在于定分止争,为相互冲突的权益划定边界。法律通常是稳定的,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兴起有可能引发新的利益冲突,需要对既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进行调整,这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今天在场的嘉宾们从不同角度对数据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发展提出了很多新的见解,令人耳目一新。我们也希望通过学术交流碰撞出更多新的火花,为监管、规制以及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提供更多创新性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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