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撤销停售iPhone 6决定

2017/03/27发表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孙麒翔 石飞月)3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上海公司)、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复公司)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佰利公司)等专利侵权行政处理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法院判决,撤销京知执字(2016)854-16《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确认苹果上海公司和中复公司的涉案行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法院审理认为,涉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属于依申请而非依职权行政行为。佰利公司未提出处理请求,而苹果上海公司仅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处理程序的前提下,被告依职权通知苹果上海公司作为共同被请求人参加行政处理程序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在相关决定中有关问题的认定可能影响被告行政处理结果,且苹果上海公司已向被告就该决定申请口头审理的情况下,被告未在处理程序中听取各方当事人针对有关决定的相关意见,违反了听证原则。另外,被告对于苹果上海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市场调查报告等其他具有重要相关性的证据并未提及,也未说明其不予采信的理由和依据,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
 
  此外,法院认为,被诉决定对于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设计之间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存在遗漏等。最终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确认其不侵权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苹果上海公司、中复公司对法院判决表示认可,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第三人佰利公司表示需经过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据了解,佰利公司此前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该公司是专利号为 ZL201430009113.9、名称为“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中复电讯下属门店许诺销售和销售的iPhone 6和 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佰利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苹果公司和中复电讯停止上述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
 
  去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审理后,做出一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苹果公司的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与佰利公司的“手机(100C)”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均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故应当认定二者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据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电讯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苹果公司和中复电讯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均表示不服,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同时宣告被控侵权产品iPhone 6、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来源:北京商报
 
  原标题:北京法院撤销停售iPhone6决定:确认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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