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迎来判决!

2020/04/01发表

近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哈尔滨瑞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其对葫芦娃的在先知名角色名称权案迎来一审判决。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是我国知名国有动画企业。前身是东北电影制片厂卡通股,1949年成立美术片组,次年迁到上海,隶属上海电影制片厂。

葫芦娃

葫芦娃是动画片《葫芦兄弟》(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出品)及衍生作品中的主角,每一个都本领超群,为救亲人前赴后继,与妖精们战斗,受广大观众尤其是少年儿童们的喜爱,成为80后和90后的经典。

事件回溯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发现哈尔滨瑞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申请注册第13695541号“葫芦娃一家人”商标,涉嫌侵犯了自己对葫芦娃的在先知名角色名称权,故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葫芦娃”角色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时,具有在先权益。哈尔滨瑞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第43类餐饮服务类别注册“葫芦娃一家人”商标的行为损害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对“葫芦娃”的角色名称权益,故判决撤销了知产局所作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并判令知产局重新作出裁定。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出品)"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新闻纠错:13621279650 13621252760,邮箱:chinaip@chinaipmagazine.com

会员留言


只有会员才可以留言,请 注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