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现共享单车侵权案 法院已受理

2017/03/21发表

  北京一市民骑行ofo共享单车摔成骨折,以刹车失灵为由起索赔。律师称骑行安全不容小视,发生事故后的责任分担亦值得探讨。
 
 
        【财新网】(实习记者 宋丽娟)2017年1月,31岁的北京市民冯先生租用ofo共享单车,在下坡骑行时失控摔伤。冯先生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车辆刹车失灵,运营商未尽到维护检修义务导致产品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于是将ofo运营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拜克洛克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等共计两万元。财新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此案。这是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事故后,起诉至北京法院的首起案件。
 
  冯先生诉称,2017年1月28日21时左右,从北京地铁八通线中国传媒大学站出站,通过手机扫码租用了拜克洛克公司投放运营的ofo共享单车。在骑行不到100米后,冯先生遇到下坡,结果自行车刹车突然失灵,导致连人带车失控摔倒。
 
  据冯先生回忆,当时其面部着地,牙齿当场折断5颗、缺损1颗,唇部、面部均受伤严重,经医院诊断为上下唇内外及面部挫裂伤,鼻梁骨折。
 
  冯先生认为,拜克洛克公司投放的产品应经国家有关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应保证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运营过程中亦应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保障使用者人身安全。为此,冯先生将拜克洛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两万元。
 
  冯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据《厦门日报》报道,2017年2月16日下午,厦门市民叶女士在自家小区附近骑上一辆ofo共享单车。骑行前她检查了车轮、坐垫等设施,然而骑上车3分钟后,由于刹车失灵,在途经一段斜坡时,叶女士失去平衡,整个人飞出车外,脸部着地摔在路上。随后,叶女士被好心路人医院医治。经诊断,叶女士为鼻骨骨折和右眼球挫伤,缝了十几针。事发后,叶女士一度投诉无门,后经媒体介入,ofo共享单车的工作人员承认工作上存在纰漏,对于叶女士的医药费,将会进行全额理赔。
 
  “共享单车的骑行安全问题不容小觑。骑行中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也值得探讨。”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左胜高告诉财新记者,北京冯先生的案子存在两方面法律关系。一是租赁法律关系,承租人交付租金,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承租人并按照分时计费方式收取租赁费用,是营利行为。《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案中,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承租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二是是消费法律关系。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在消费者为了生活所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商家应当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责任承担方面,左胜高认为,“此案涉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可以择一主张,是诉权的选择问题。本案冯先生选择了侵权索赔。”
 
  左胜高同时提醒,共享单车运营商在运营维护过程中,应当保障提供的租赁车辆质量,对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经营责任和经营风险。
 
  财新记者在ofo客户端中查询用户协议,并未发现有关骑行发生意外时的法律责任条款。据《中国保险报》报道,从2016年上半年开始,拜克洛克公司为每位规范用车的用户购买了用车保险,其中包括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和旅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规定,在规范使用 ofo 共享单车骑行过程中,被保险人遭意外伤害,可申请报销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经判定,若符合被保条件,可获得最高一万元赔偿;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明确,在规范使用 ofo 共享单车骑行过程中,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可申请按国家标准赔偿,经判定,若符合被保条件,可获得最高 30万元赔偿。如果认证用户为学校师生,则保险额度略有不同。
 
  事实上,多家共享单车运营商都有类似的保险安排。比如,摩拜单车公司规定,在保险期间内,因被摩拜单车所提供的自行车自身原因而导致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残疾,或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司法、行政等部门判定生效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将由众安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这意味着,因共享单车本身的设计或质量缺陷而引发的意外情况,运营商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不承担责任。
 
  野兽骑行则推出了“SPEEDX CARE”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保养+保修+保险”三保服务。野兽骑行与平安保险合作推出的保险保障包含骑车人受伤、第三方受伤双重保障,最高赔付五万元。
 
  北京朝阳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冯先生的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财经网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出品)"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新闻纠错:13621279650 13621252760,邮箱:chinaip@chinaipmagazine.com

会员留言


只有会员才可以留言,请 注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