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同一申请人知名IP屡次抢注,“猫妖的诱惑”商标被宣告无效

2023/11/24发表

针对同一申请人知名IP屡次抢注,“猫妖的诱惑”商标被宣告无效

《猫妖的诱惑》是由腾讯动漫平台签约作者创作的漫画作品,于2017年初在腾讯动漫网站独家上线。网络动画片《猫妖的诱惑》由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品,经过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运营和推广,已经与申请人产生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北京万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申请了多枚“猫妖的诱惑”商标,均被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猫妖的诱惑”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和知名度,而北京万律科技有限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围绕腾讯公司的知名漫画作品《猫妖的诱惑》申请注册多件“猫妖的诱惑”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复制他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涉案的多枚“猫妖的诱惑”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4日,北京万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第30036242号、第30036245号、第30036247号、第30036249号、第30036254号等多件“猫妖的诱惑”商标(以下称各争议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第16、33、31、29、42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2020年9月18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针对各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各争议商标抄袭了申请人在先知名作品的作品名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被申请人是商标代理机构的创建人和股东,被申请人与该商标代理机构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共同故意,被申请人的行为实际是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且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猫妖的诱惑》《王的宠妃》等作品的名称作为商标在多个类别上大肆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3)“猫妖的诱惑”是申请人在先使用未注册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申请注册各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4)各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5)被申请人抢注动漫作品《猫妖的诱惑》的作品名称,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引起不正当竞争,并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国知局查明以下事实】

除本案各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围绕申请人知名漫画作品《猫妖的诱惑》和《王的宠妃》,申请注册包括“猫妖的诱惑”“王的宠妃”等商标在内的近40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裁决结果】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在多份裁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均指出:首先,本案申请人“猫妖的诱惑”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在各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本案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其次,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围绕申请人知名漫画作品《猫妖的诱惑》和《王的宠妃》申请注册多件“猫妖的诱惑”“王的宠妃”等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各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亦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因此,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抄袭复制他人在先商标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各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对各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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