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影响

总第161期,李孟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信息科学研究院 副处长/廖佳佳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信息科学研究院 主管发表,[专利]文章

经过23个月、13轮谈判,美国东部时间2020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称《协议》)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正式签署。该协议的签署不仅意味着中美经贸关系的重塑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也标志着中美双方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大背景下找到了新的平衡点。

《协议》包括九个章节,虽然总篇幅不长,但基本覆盖了中美经贸谈判中涉及的主要核心议题。从内容上看,该《协议》并非一个框架性文件,而是规定了极为细致的落实条款,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以及食品和农产品贸易两个章节。

知识产权作为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开篇第一章的主题,凸显了知识产权问题在中美双边经贸活动中的重要性,以及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共同诉求。《协议》第一章包括11个小节36个条款。从内容篇幅来看,知识产权部分重点关切内容排名前三的分别是: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制造和出口盗版和假冒商品、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执行与程序。

商业秘密相关条款分析

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是中美第一阶段经贸谈判的重点内容之一。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中的商业秘密纠纷频发,特别是在战略新兴领域。纠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商业秘密法律诉讼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337调查。中美两国在商业秘密立法体例上存在一定区别:美国有单独的商业秘密法案,即《商业秘密保护法案》(Defend Trade Secrets Art of 2016, DTSA)[ https://congress.gov/114/plaws/publ153/PLAW-114publ153.pdf,该法案于2016年11月15由美国时任总统奥巴马签署,使得商业秘密专利商标及著作权一样获得了美国联邦立法的正式保护。]。中国并无针对商业秘密的专门法律,相关规定分散在《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简称《新反法》)、《刑法》等法律中。下面对《协议》中涉及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进行分析。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

《新反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协议》中要求确保有效保护的对象,不仅包括商业秘密,还包括保密商务信息。其注释中对保密商务信息进行了列举式定义,包括:商业流程、经营、作品风格或设备,或生产、商业交易,或物流、客户信息、库存,或收入、利润、损失或费用的金额或来源等。

《协议》中保密商务信息与我国法律中的经营信息相类似,但更为具体,其列举的内容通常出现在当事人订立的保密相关合同条款中。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目标是技术秘密,经营信息因其外延宽泛和可变动性,且判罚数额认定难度较高,在实际案例中较为罕见。《协议》签署将可能推动保密商务信息的保护力度在司法实践层面有所加强。

(二)民事程序举证责任转移

《协议》第一章第二节第1.5条涉及民事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转移,其总体要求是: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司法程序中,如商业秘密权利人已提供包括间接证据在内的初步证据,并且可以证明其已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则举证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转移至被告方。

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过程中,我国传统的举证方式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具有偷盗、窃取文件或样品等侵权行为事实存在,这导致原告举证难度较大。2019年颁布的《新反法》第三十二条是其中的一大亮点,该条款对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作出重要修改,降低了原告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修改后的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规则与《协议》第一章第二节第1.5条的认定标准基本一致。

(三)刑事执法启动门槛

《协议》第一章第二节第1.7条降低了启动刑事执法的门槛,即要求不再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的前提条件,而是将补救成本充分证明作为刑事执法的启动门槛。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即存在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可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以实际损失作为刑事执法的门槛,而《协议》第1.7条明显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适用刑事调查的范围。

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相关条款的分析

(一)针对盗版和假冒行为的执法

《协议》第一章第七节第1.21、1.22、1.23条涉及加强对盗版和假冒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在针对盗版和假冒行为的行政执法方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公布执法行动的数量、执法行动信息以及软件使用的年度审计结果,提高执法行动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强,并在打击侵权盗版假冒、畅通维权渠道、改善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以著作权领域为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部、工信部、国家网信办等多部委持续开展“剑网行动”,针对网络侵权盗版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先后开展了网络视频、网络新闻转载、网络云存储空间等领域的专项整治,集中强化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净化了网络环境,维护了网络生态有序运行。

(二)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执行和程序

《协议》第一章第九节第1.27条强调了双方应规定足以阻遏未来知识产权窃取或侵权的民事救济和刑事处罚,并要求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通过以接近或达到最高法定处罚的方式从重处罚,阻遏可能发生的窃取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提高法定赔偿金、监禁刑和罚金的最低和最高限度,以阻遏未来窃取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首开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入法的先河。2019年修订《商标法》时,将惩罚性赔偿数额从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201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2020年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可见,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已成为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协议》第一章第九节第1.27条中提出的从重处罚的要求。

专利有效期相关条款分析

《协议》第一章第四节对专利尤其是专利有效期的延长做出了约定,对于专利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进一步约定:中国在专利权人的请求下,应延长专利的有效期,以补偿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并非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就本条规定而言,不合理延迟应至少包含,自在中国提交申请之日起4年内或要求审查申请后3年内未被授予专利权,以较晚日期为准。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中,并无针对专利授权过程中并非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进行补偿的规定。但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能力的提升,专利审查周期已明显缩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将压减到17.3个月左右,国内发明的普遍审查周期约22个月,专利的平均商标审查周期压缩到4.5个月以内。[ http://www.cnipa.gov.cn/zscqgz/1147895.htm]同时,《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三条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由十年改为十五年,回应了《协议》第一章第四节延长专利保护期的要求。

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影响分析

(一)协议内容的落地

根据《协议》第一章第十一节第1.34条的约定,《协议》的内容将通过各国国内政策法规的修制实现落地。从实践层面来看,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修制的高峰期。2019年我国颁布了新修订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商投资法》《电子商务法》等,新《专利法》《著作权法》《国防专利条例》等正在经历修订程序。从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的修订内容上看,《协议》中提及的大部分条款已经在政策法规的修订内容中逐步体现。下一步应密切关注国内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从而为企业合法合规开展经济活动提供及时指导。企业也将在知识产权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开展工作以对应管理要求的变化。

(二)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从《协议》的签订到近年来国内相关政策法规的修制,可以发现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正在逐步加强。这就需要每个市场参与者大幅提升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降低知识产权风险。例如,《协议》约定了民事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转移,商业秘密权利人只需要提供间接证据,就可以将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方。人才是企业最具核心竞争力的资产,这在科技类型的公司中表现尤甚,而核心人才的流动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这就要求企业在人才引进或人员管理方面,做好知识产权背景调查,避免引进人员非法使用原雇主的商业秘密,而导致企业被动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三)不断增强知识产权风险意识

《协议》中约定为遏制可能发生的窃取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强现有救济和惩罚的适用,应提高法定赔偿金、监禁刑和罚金的最低和最高限度。相应地,国内各知识产权部门法的修订也在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断提高惩罚力度,这导致被判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失将大幅增加,推升了知识产权风险级别。知识产权风险的增强,要求企业在做好自身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同时,应树立知识产权风险意识,建立风险识别、排查和应对机制,将知识产权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减少该风险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四)加快高价值知识产权布局

我国专利商标等审查周期明显缩短,尤其是涉及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专利申请,这将有利于相关产业内的企业通过优先审查、审查高速路PPH等国内外加快审查的机制,加速全球的知识产权布局,快速形成核心竞争力,抢占市场先机。此外,对应《协议》提出专利有效期延长的要求,可以预期专利有效期延长将凸显高质量专利的持有价值,在实务层面上将推动企业不断地主动地提升自身专利质量。

(五)增加知识产权预算

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和保护力度的加强,将推动企业知识产权预算增加。该预算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风险预算,保护力度加强推动知识产权风险增加,为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预留充足的知识产权风险应急储备。二是付费购买知识产权预算,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和社会认可度提升,知识产权付费必将成为企业的主动行为和社会经济活动的主流,因而付费购买知识产权的预算将增加。三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维持运行、管理能力提升等方面预算,为更好地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能力,建设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平台,都需要投入一定的预算作为工作保障。

总结

知识产权作为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涵盖了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类型,还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及市场实体执法等司法和行政执法内容。这些内容对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设定了新的规则,并将在未来深刻影响中美双边贸易活动。同时,该协议对中国本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也意义深远,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的主要消费国向知识产权的主要产出国转变,完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高质量增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既是中美之间深化经贸合作的外源性需求,更是我国实现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内生性需求,这两种需求的有机结合也将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迈向新的发展阶段。纵观上述国际国内发展趋势,企业应进一步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能力、练好内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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